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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4]768号函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联通湖南公司、铁通湖南公司、网通湖南公司:
  为切实规范电信资费管理,简化电信资费备案程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请收回信清函[2004]12号文件的函》(发改办价格[2004]7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我省电信资费管理须严格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1320号、计价格[2002]1489号和计价检[2002]1227号(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湘价服[2002]213号、湘价服[2002]262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检[2002]199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与上述文件不符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改进电信资费备案工作程序。电信企业制定、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资费,除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外,还必须按规定向省物价局备案。为简化备案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向省物价局备案的操作程序为:
  (一)电信企业的省公司(分公司)在执行制定和调整的资费标准(办法)、电信企业各地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开展短期优惠促销活动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一式二份报省物价局;
  (二)省物价局接到备案报告后,如认为企业上报的资费标准存在与成本背离、或与其他业务价格比价关系不符等情况,可在5个工作日内否决其资费方案;如接受备案应在备案申请报告上填列备案编号、日期并加盖“湖南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备案专用章”,一份返还申请企业留用,一份由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存档。
  (三)电信企业在经同意备案后,向所属各基层营业单位下达正式资费文件时,应在文件中列明经省物价局同意备案及备案的编号。
  三、切实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电信资费秩序是整个价格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信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省物价局提交资费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必须从维护整个价格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受理并查处包括违反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和降价倾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电信资费未经省物价局审批和备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部门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进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声讯台、语音信箱、互联网、短消息服务等),如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经营者向公众代收费用,必须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四、本通知从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信清函[2004]12号文下发后,各电信企业未经省物价局审批、备案的资费文件应在6月底前补办相关手续。

  

附:发改办价格[2004]768号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收回信清函[2004]12号文件的函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为规范电信资费管理,2002年,我委会同你部联合下发了《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今年3月1日,你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以司发文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清函[2004]12号),规格地方电信资费由电信企业报电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把政府价格部门排除在外,这是和现行电信资费管理有关规定不相符合,也影响了电信资费管理的正常秩序。建议你部收回信清函[2004]12号文,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仍按计价格[2002]14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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