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开业贷款担保的适用范围
沪劳保就发(2004)22号
一、定义:
开业贷款担保是指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有志开业者,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因个人担保不足,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信用保证,以帮助开业者解决融资困难。
二、适用范围: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
2、个体工商户业主;
3、工商登记一年内的民营微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对象应是具备本市户籍的原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且所办经济组织应在注册和年检有效期内。
三、贷款期限与个人担保额度
(一)贷款期限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个人担保额度
对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到10万元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担保。
四、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5月3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