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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工资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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