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
>>纯文字版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2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
--
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