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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排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全面实施本市新一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水环境综合治理,有利于加快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有利于鼓励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有利于减少重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排水费收费标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水费收费标准调整范围是市属公共排水(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用户。
  (一)通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的用户,排水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统一的0.70元/立方米分别调整为两类四档:
  一类:居民用户
  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每户每表每月用水量基数为15立方米,按年累计用水量180立方米计算,基数以内调整为0.90元/立方米,超过基数的部分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对两户及多户合用水表的居民用户,因目前不具备阶梯式水价的计量条件,暂按0.90元/立方米收费)。
  二类:非居民用户
  1、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为1.10元/立方米;
  2、一般排水户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3、重点监测户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重点监测户是指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的用户。
  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量。
  (二)自取水源,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非居民用户的分档标准执行。
  二、为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排水、排污收费的关系,取消企业不合理负担,已缴纳污水排污费的直排水体用户,不再缴纳排水费。
  三、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高校学生的宿舍、食堂和浴室等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排水费)价格。
  四、排水费收费标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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