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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息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沪信息办〔2000〕24号文发布,沪信息办〔2001〕193号文修改)巳被《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5号令发布)替代,现予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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