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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息委、市人事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信息委法〔2004〕201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沪信息办〔2000〕2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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