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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春花诉濮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濮法行初字第84号

原告:苏春花,女,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濮阳县城关镇御井南街西拐3号。
委托代理人:马宏远,男,汉族,一九七九年十月四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苏春香,女,一九六零年九月九日出生,住城关镇西新街西拐,系原告之胞妹。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仁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春梅,女,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管世震,男,该局南关派出所指导员。

  原告苏春花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00四三月十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宏远、苏春香,被告濮阳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袁春梅、管世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苏春花诉称:我与薛玉莲有宅基纠纷,二000年九月十一日,薛玉莲与其弟媳吴凤菊将我殴打致轻微伤,次日我向被告报案,但被告于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才作出裁决且只对吴凤菊警告处罚,未对薛玉莲进行处理。在我多次上访情况下,二00三年九月被告对我医疗费作出赔偿损失裁决,但仍未对薛玉莲进行处罚,被告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本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二000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时许,苏春花在其所住的御井街因其宅基纠纷骂人,与薛玉莲发生争吵,薛之弟媳吴风菊与苏撕打一处,两人均构成轻微伤,当日,南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即受理此案。二000年九月二十日立案,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对吴凤菊作出警告处理,并对双方医疗费用问题进行调解,因吴凤菊不同意调解意见,派出所多次告知苏春花对医疗费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原告一直未向法院起诉,鉴于苏春花去 北京上访,市、县领导过问,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我局裁决吴凤菊赔偿苏春花医疗费328元。吴不服复议到濮阳市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我局裁决。我局对此案及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应裁决,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本院依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2年3月18日对吴凤菊作出的第004号管理处罚裁决;2003年9月22日吴凤菊作出的第32号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2002年3月19日调解书;2003年11月4日调解书,以此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0年9月15日濮阳县公安局濮公(2000)活检字第754号法医鉴定书及其与薛玉莲因宅基纠纷产生的法律文书7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式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鉴定书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7份法律文书与本院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二000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时许,原告苏春花因宅基纠纷在其居住的城关镇御井街与薛玉莲发生口角,薛玉莲之弟媳吴凤菊上前质问,与苏春花相互撕打,致苏春花轻微伤。次日原告向濮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报案,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南关派出所作出第004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对吴凤菊给予警告处罚,原告对此处理不服,但未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议,而是不断上访,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被告对吴凤菊作出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裁决书,因吴凤菊不服向濮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濮阳市公安局于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裁决书,原告于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以被告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因民间纠纷与他人发生打架,造成人身轻微伤害,属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其予以处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此治安案件已给予吴风菊警告处理,原告对此处理不服要求被告对涉及同一治安案件的其他人给予处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春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二百三十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厚民

审 判 员 刘太信

审 判 员 赵宏增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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