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被告人李保峰强奸未遂一案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洛开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峰,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张庄村1组。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4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峰犯强奸(未遂)罪,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虎,被告人李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保峰酒后窜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张庄村洛宜路边的“花样年华”理发店外,被告人李保峰在理发店西边搬了一个架子,然后爬到架子上,翻到该理发店一楼的平台上,将二楼铝合金窗推开,跳进屋内的床上,将正在床上睡觉被害人杨某惊醒,即生歹意,被告人李保峰提出和杨某发生关系,被害人杨某不从,此时,被告人李保峰扑到被害人杨某身上,并揪着杨某的头发,遭到被害人杨某的反抗,被告人李保峰非但不走,反而拉拽被害人杨某的上衣和秋裤,二人在床上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保峰将被害人杨某的耳后、左手、右手抓伤,期间,由于被害人杨某极力反抗,并声称要向110报警,被告人李保峰见强奸难成,即跳窗逃走,当日被害人杨某向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同月13日被告人李保峰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伤情观察记录证明;被害人杨某伤情照片;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潘红利、杨起照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被告人李保峰提出其属初犯、未遂、且悔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峰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兰 玲

审 判 员 冯 明 胜

审 判 员 刘 小 平

二○○四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 建 榕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