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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

为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对电力的需求和“西电东送”任务完成,提高煤、电企业双方的整体经济效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电煤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原则。电煤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发电用煤为对象的交易。电煤交易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满足省内发电企业对发电用煤的需求为目标,以省内发电企业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以煤、电企业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电煤交易,实现煤炭资源优化配置。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内所有电煤交易行为。
二、交易主体及职责
(一)参与电煤交易的主体为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发电企业、铁路和公路运输企业。
(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负责组织提供省内电煤供应总量,负责铁路运输计划申报、请车、装车和公路运输的装车。
(三)发电企业负责提供电煤需求量、质量标准等有关需方信息,做到及时支付煤款,并负责组织卸车,做到随到随卸,不延误卸车。
(四)铁路、公路运输企业负责完成煤电双方交易合同运量。
(五)铁路运输部门在企业不欠运费的情况下,做到电煤运输计划随到随办和请车计划有请必配,优先挂运、均衡运输。在卸车时间超过规定期限,造成电煤重车积压、站场堵塞等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除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外,有权调整重车进入。
(六)公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做到不超载运输。
三、交易种类
(一)电煤的交易按照签订合同期限的长短,分为长期交易、短期交易和临时交易。长期交易是指交易合同期为1年(含1年)以上的电煤交易;短期交易是指交易合同期不满1年的电煤交易;临时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未纳入长期或短期交易,随时发生的交易。
(二)按照交易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重点煤矿(含西电东送配套煤矿)交易、乡镇煤矿交易和经营性公司交易。
(三)合同外的交易是指在确保合同交易情况下,由交易各方依据有关规定共同约定的交易。
四、交易方式和内容
(一)交易主体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电煤交易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
(二)发电企业可直接与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电煤交易。
(三)电煤交易合同或协议应明确交易各方在电煤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供需煤量、质量标准、交易价格、运输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电煤交易各方在电煤交易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必须签订新合同。
(五)对于临时电煤交易,交易主体可事先协商确定交易量、质量标准、交易价格、运输方式、交易时间等必要条件,并组织实施。完成交易量后,交易各方按确认的交易量、质量标准、价格及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六)紧急情况的交易,可先送煤,后补签合同,其价格等主要合同条款如果事先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没有事先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
(七)电煤交易合同或协议的格式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或实际需要,采取标准化合同格式。
(八)省内电煤供应遵循“大煤保大电”的原则,由省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发电企业所需煤质要求,确定重点煤矿作为电煤供应的交易主体,确定的电煤供应主体应与发电企业协商供煤交易,签订长期电煤供应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五、交易价格
(一)省内电煤交易价格的确定。
1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西电东送”配套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煤出厂指导价(基本价)和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铁路、公路运(杂)费、短途运输费和装卸费等费用构成。
2乡镇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到厂指导价协商确定。
3经营性公司电煤交易价格,参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煤指导价或由供需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临时交易的电煤价格,原则上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适当浮动。
(三)省内电煤价的结算实行按质计价的出厂价或到厂价结算方式。
六、交易合同的履行
(一)电煤交易各方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电煤交易合同(协议)。
(二)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中结算货款现金兑现率,并不得低于当期交易额的20%。
(三)在电煤交易中,当月贷款必须在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结清。
(四)为避免和减少电煤交易中的矛盾,有关电煤交易、运输各方应按照长期交易优先于短期交易、短期交易优先于临时交易的原则组织生产、运输、交易。
(五)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交易一方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协议),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因不可抗力(依有关法律规定或交易双方确认),交易一方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一)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省内电煤交易的协调管理及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电煤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向社会和有关方面公布交易单位(主体)诚信情况,必要时可采取临时调控措施。
各地(州、市)、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电煤交易的协调管理及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属煤矿以外电煤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二)省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交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煤交易中的产品质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电煤交易中的质量纠纷,对交易中出现的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
(四)在发生有可能对全省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情况时,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有权下达电煤调运调度令,交易各方和运输企业应无条件执行,并做好相应的发、运、接工作。
八、本指导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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