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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保护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听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以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工作程序。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听证主持人与听证的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三)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本机关认为涉及到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一般应由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以外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陈述、申辩、质证。
第十一条 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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