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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近郊乡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告

文号:乌政通[2004]14

为加强对城市近郊乡村建房的管理,处理好城市近郊乡村村民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2004年1月5日前,已在市规划、土地部门办完房屋新建、改建、翻建手续,所建房屋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一户一宅的村民可开工建设。
二、未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或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新建、改建、翻建村民住宅;已经开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
三、非农户一律不得新划宅基地。非农户申请改建、翻建住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近郊村民建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对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实行集约化建房,今后不再划宅基地;对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房,成片改造。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翻建或超批准面积建设村民住宅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责令停止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仍继续施工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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