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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4〕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WTO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严格设定行政许可,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项目,并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共利益的原则。按照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要求,全面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行政许可,进一步完善对涉及社会安定、国计民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资源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严格监管。
(三)机制创新的原则。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规范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审批工作的各个环节。
  (五)效能优先的原则。按照权责明晰的要求,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减少交叉、重叠审批。
  (六)责任追究的原则。对已取消许可事项的部门,仍在审批和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擅自设定许可事项或扩大审批范围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问责要求,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同时,对属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部门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做好规范设置工作。
  1、严格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或废止,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条件设立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监督制约和后续监管措施。
  2、做好对口衔接。根据我市实际,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防止管理工作缺位、失管。
  (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建立健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公布和受理,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听证规则,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工作,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8项配套制度。
  1、健全受理制度。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咨询及审批决定的送达;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同一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设立受理窗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申请事项受理后,受理方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做到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要结合机关办公业务系统建设和政府门户网站应用,实行网上公布办事指南、下载表格、受理反馈,以方便公众,提高效率。
  2、依法审查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按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决定;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不得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情况复杂或重大,有争议或经审查后不准予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规范工作流程。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每个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并制定清晰规范的审批运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应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4、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年内基本完成行政许可事项收费的清理工作。对经行政许可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允许收费外,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改革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政府行政管理创新。
  1、构建全市行政服务体系。改革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管理体制,组建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并以现有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为核心,市其他有关部门(专业)行政审批办事中心为分中心,区、县(市)行政办事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为网络单位,构建全市行政服务体系。
  2、优化审批机制。在有效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的审批改革。认真总结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的“一审一核”和“告知承诺”等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年内凡基本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和承担资质准入管理的行业协会,都要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以提高办事效率。
  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WTO规则,建立既符合我市行政管理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快实施电子政务,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凡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管理及服务业务,原则上都要通过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网上运行。年内凡面向公众业务的部门,至少有一个办事项目实现网上受理和反馈。要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严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和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健全监督制约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1、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进一步发挥“96666”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强力量,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察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本市各集中办公大厅内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监督检查制度,并依法进行投诉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我市效能建设的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监督管理负总责。每个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应当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边际清晰的岗位责任,并按职责严格实行行政过错问责,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予以及时严肃处理。
  3、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考核制度。在市级行政部门内部,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必须分开的原则,实行监管责任制;要建立和完善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上级对下级审批工作的验核和监督,对违法和不当的审批行为申诉、举报等制度,实行有效的过程监控。结合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制定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审批职责情况的考核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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