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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市级宾客接待规定(试行)》的通知

呼党办通[2004]20号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地市级宾客接待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地市级宾客接待规定 (试行)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地区之间的横向联合在不断扩大和发展,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交往更加频繁,到我市视察、考察、调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同志日益增加。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接待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市的对外联系,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接待水平,带动和规范全市接待工作,现就我市地市级以上宾客的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接待办公室(简称市接待办)是呼和浩特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执行地市级(含副职)以上宾客接待任务的职能机构,统一负责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所率团组来呼视察、考察、调研、洽谈项目等活动的接待工作,并协调、指导全市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凡来呼视察、考察、调研、洽谈项目的地市级以上宾客的接待工作, 由市接待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各大班子办公厅、市委政府有关部门、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及各大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公安、警卫、交通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协助市接待办,以确保各项接待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市各大班子办公厅、市委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区接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地区地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及所率团组来我市的通知后,在向有关领导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通知市接待办,并提出初步安排意见。送市接待办的初步安排意见应包括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名单及联系人电话,并附函电的复印件。
第四条 市接待办接到初步安排意见后,立即与有关方面协商(或召开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制订详细的接待方案。
第五条 接待方案报经市有关五大班子办公厅或市有关领导批准,以“呼和浩特市接待办公室发电”形式发往各有关单位执行。“呼和浩特市接待办公室发电”由市接待办主任签发。
第六条 接待方案所涉及到的我市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陪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完成接待陪同任务。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
第七条 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邀请的地市级以上宾客,接待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计划单列。经市接待办安排的地市级以上宾客到各旗县区的接待费用由当地负担。
第八条 各旗县区、市各部委办局、各单位自行邀请来我市参加各类会议和其他活动的地市级宾客,按照“谁邀请谁接待,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和主办单位负担接待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市接待办可以协助做好活动安排、联系市级领导会见等工作。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市接待网络。旗县区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接待部门,条件尚不成熟的要指定兼职接待人员,除完成本地区的接待任务外,要主动接受市接待办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做好全市的接待)作。市接待办和各承担接待任务的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按照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断提高接待工作的综合服务水平。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试行,由市接待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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