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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政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市政府对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共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31项。市政府决定,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94项,取消137项,现将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规范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实施主体,并指导区、县有关工作部门落实清理结果。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内容。

  三、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已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等规定,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自2004年7月1日起,除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四、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4年7月1日后,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外,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如需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的落实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坚决防止出现由于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行政机关放弃管理职责,以致造成管理出现真空和混乱的现象。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略)

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取消事项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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