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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黎坤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 阳,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转英,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梁桂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中,该局社会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丘 礼,该局社会保险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权胜,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铺子乡后河村2组,系本案的伤者。

委托代理人:石敦欧,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杨权胜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已无必要,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顺德市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该申请是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顺德市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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