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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才诉佛山市建设局对其申请作出的批复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才,男,193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城门西路11号5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地址:佛山市城门头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柳玉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穗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玉发,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德才因诉佛山市建设局对其申请作出的批复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的“关于黄德才申请更改文沙南街103号二层临时建筑的审核意见”,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审核意见一并要求行政赔偿。而原审法院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地认定为:不服被上诉人于1980年11月10日作出的同意红樱街101号房屋加层作临时建筑处理的批复,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对该批复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进而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黄德才申请更改文沙南街103号二层临时建筑的审核意见”,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该审核意见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2-1号行政裁定;

二、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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