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被告人敏建华、黄堂伍、周艳洪、杨元林、刘让孝、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盗窃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堂伍(曾用名黄堂义、黄团义、黄团伍、黄文兵,花名“老鹰”),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邵阳市新邵县巨口铺镇李阳村7组21号。2002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闵建华(曾用名闵郭军,花名“阿华”、“田阳仔”、“郴州仔”),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官岭镇,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常宁市官岭镇老农村一组二十二号。2002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燕鸿(花名“阿鸿”),男,1978年6月16日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乌溪南路联和五巷2号。2002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劳国彩,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元林(花名“小贵州”),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印江县木黄镇荣光村一组。2002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让孝(花名“刘笑”),男,1976年12月10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龙溪铺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塘边村3组18号。2002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雪峰,男,1976年11月22日生,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常宁市大堡乡元目村堰张村民小组13号。2002年8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秀成(花名“肥仔”),男,1972年12月7日生,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常宁市大堡乡宜冲村腾堰村民小组。2002年8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万龙,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湘振,男,1978年8月12日生,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新河镇,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常宁市新河镇柏洲村小满组38号。2002年8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上列八被告人现均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堂伍、闵建华、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元卉、胡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杨元林、刘让孝、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被告人周燕鸿及其辩护人劳国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均参与作案26起,盗窃汽车31辆,价值人民币2,462,374元;被告人周燕鸿参与作案25起,盗窃汽车30辆,价值人民币2,449,874元;被告人杨元林参与作案10起,盗窃汽车12辆,价值人民币998,600元;被告人刘让孝参与作案8起,盗窃汽车11辆,价值人民币784,094元;被告人张雪峰参与作案12起,盗窃汽车14辆,价值人民币1,289,380元;被告人郭秀成参与作案3起,盗窃汽车4辆,价值人民币278,000元;被告人贺湘振参与作案3起,盗窃汽车3辆,价值人民币289,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贺湘振犯罪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堂伍辩称,起诉书对被盗车辆的估价太高;其动手偷了五至六辆车,到场参与盗窃十五至十六辆。

被告人闵建华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2、24、25单盗窃;其没有策划盗窃,也没负责分赃。

被告人周燕鸿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至第10单盗窃;作案时其只是负责看风,没有动手盗窃。其辩护人劳国彩辩称,被告人周燕鸿只负责看风、开车,没有动手偷车,在作案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周燕鸿揭发同案犯,有立功情节;能坦白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元林辩称,其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6单盗窃,且只负责望风。

被告人刘让孝辩称,其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3、21、25三单盗窃,且只是望风,没有动手。

被告人张雪峰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7、8、9、15、18等五单盗窃;其只是租车给同案犯用,不知道他们是去偷车的;其到案后检举过同案犯,公安人员是根据其交代的同案犯的地点去抓获的。

被告人郭秀成辩称,其只是租车给被告人用,不知他们租车去干什么;其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不知道他们偷什么;亦没有参与分赃。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秀成系从犯,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应当减轻处罚;郭秀成配合侦查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郭秀成与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等被告人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方面有显著差别,在量刑上应予显著区分。

被告人贺湘振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6单盗窃;每次都是被告人张雪峰叫其送他们,其不知他们去偷车;其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6月2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刘让孝、郭秀成、伙同黄文珍(另案处理)携带剪刀、手电筒、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委会永昌球场,盗走左汝文的一辆蓝色五十铃农用车(粤XF8424,价值108,000元人民币)和左新明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粤X01396,价值人民币36,000元)。后被告人将粤XF8424农用车开往广州销赃,而将粤X01396农用车丢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左汝文报案笔录。2002年6月21日上午8时许发现其昨晚停放在东海永昌篮球场的一辆蓝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为粤XF8424,发动机号4JB1-01R07369)被盗。

2、失主左新明报案笔录。其2002年6月20日晚停放在龙江东海永昌篮球场的一辆五十铃农用车(车牌为粤X01396,发动机号4JB195R13672),到21日凌晨4时许被发现该车停放在东海加油站大桥边,驾驶室的东西掉到四周都是。

3、(2002)顺公刑勘字441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6月21日9时,公安人员对位于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永昌篮球场的粤XF8424和粤X01396两辆五十铃农用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还有一辆粤XF2133丰田吉普车的后排北侧车门玻璃被拆下。

4、顺价鉴证(2002)2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XF8424五十铃小型货车价值人民币108,000元;粤X01396五十铃小型货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

5、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和照片。指认2002年6月中旬其伙同肥仔、田阳仔、阿鸿、黄文珍盗窃两辆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永昌球场)。

6、被告人刘让孝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6月下旬的一天,其与黄文兵、李雨生、阿华、小尾巴、阿宏从广州到顺德区龙江镇,找到阿华开桌球档的老乡。玩到23时许,阿华的老乡用摩托车分两次将6人搭到龙江镇东海村,之后他就回桌球档。其等6人就在村外草坪睡觉至凌晨2时许,阿华就带5人进村,由黄文兵、李雨生用携带的工具将一辆白色和一辆蓝色的五十铃农用车底下电瓶拆掉,从电瓶处伸手进去打开车门,将车推离停车场二、三百米的地方,由黄文兵、李雨生撬烂点火开关后接线打着火,黄文兵驾驶蓝色车,其驾驶白色车,走了二三公里,其驾驶的车坏了。其他人下车说到别处再偷一辆。其和李雨生就一起将蓝色车开到广州市白沙村。

其指认2002年6月下旬其伙同黄文兵、李雨生、阿华、小尾巴、阿宏盗窃两辆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永昌球场)。

7、被告人郭秀成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9日或10日22时许,闵建华叫其开摩托车搭他到龙江镇东海去看看地形,其就驾车搭闵建华转了一圈,之后分两次将闵建华等5人送到东海村一条新公路口附近,然后其回到苏溪。隔一天后闵建华告诉其在东海偷了两部农用车,离开时一辆出事。并付给其50元。

其指认2002年6月20日,其开摩托车送闵建华等5人去龙江镇东海村偷车的地点(东海村永昌球场对面路边)。

公诉机关指控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燕鸿辩称没有参与此宗盗窃,但多名同案被告人指证其有参与,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二)同年7月4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郭秀成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龙首开发区,以同样手段盗走陈志光的一辆绿色重庆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E15325,价值人民币12,5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陈志光报案笔录。2002年7月4日上午9时许发现头日晚其停放在龙江镇世埠龙首新开发区的一辆绿色重庆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E15325)被盗。

2、现场勘查、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4日10时公安人员对粤E15325农用车被盗现场顺德市龙江镇世埠龙首新开发区工业大道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E15325重庆五十铃小货车价值人民币12,5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指认2002年7月初其和肥仔、田阳仔等人盗窃一辆绿色重庆五十铃小型汽车的地点(龙江镇龙首新开发区龙珠家具厂门口)。

5、被告人郭秀成供述、辨认笔录。其送闵建华等人去偷车5次,有一次是去龙江镇西华路附近。

指认2002年7月3日晚其用摩托车送闵建华等3人到龙江镇偷车下车的地点(龙江镇西华路龙首路段)。

对此宗指控,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郭秀成在法庭上均予承认,被告人黄堂伍指认的作案现场与失主报案和现场勘查一致,且有郭秀成证言和辨认笔录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此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同年7月6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郭秀成伙同李雨生(另案处理)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长沙西路19号,以同样手段盗走何炳钊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XG3569,价值人民币121,5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何炳钊报案笔录。2002年7月5日晚22时许其将一辆金杯牌面包车(车牌为粤XG3569,约九成新。)停放在龙江镇左滩村长沙西路自己家门口。6日凌晨3时50分许其父亲听到外面有响声,其发现汽车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6日公安人员粤XG3569车被盗现场(龙江镇左滩长沙西路19号门前)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XG3569金杯中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121,5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肥仔用摩托车送其和阿鸿、田阳仔到一村庄,在一条小河边的一栋3层楼住宅边。由阿鸿望风,田阳仔拿手电筒照明,其拿螺丝刀撬开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的右边车窗玻璃,田阳仔将肽盘锁搞开,敲烂电门锁,阿鸿接上电门线,启动汽车。将该车盗走,后卖给阿眼。

指认2002年7月初其和肥仔、田阳仔、阿鸿等人在龙江镇盗窃一辆金杯面包车的地点(龙江镇左滩村长沙中路19号)。

5、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底的一天,其伙同阿华、老鹰、记华、李雨生等5人在龙江镇偷盗一辆白色旧款面包车,约四成新。由老鹰销赃,其分得人民币400元。

指认2002年7月下旬一晚,其伙同老鹰、阿华、李雨生、小面包车司机等人盗窃一辆白色面包车的地点(龙江镇左滩村长沙中路19号)。

6、被告人郭秀成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一天晚上23时许其开摩托车分两次将闵建华等5人搭到左滩小学附近,其即离开。次日闵建华说5人在左滩偷了一辆面包车。

其指认2002年7月5日其开摩托车送闵建华等人到龙滩镇偷车的地点(左滩村幼儿园侧路边)。

公诉机关指控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燕鸿辩称没有参与此宗盗窃,但其在侦查阶段供认参与了此宗盗窃,且有同案被告人的指证,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四)同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等人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北兴一街路口,以同样手段盗走梅国叶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XCl215,价值人民币51,0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梅国叶报案笔录。2002年7月8日凌晨3时至早上6时间,其停放在龙江镇麦朗北兴一街路口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被盗,车牌为粤XC1215。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8日公安人员对顺德区龙江镇麦朗北兴街口的盗车现场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7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为45B1-96R06792的五十铃小货车价值人民币51,000元。

4、被告人周燕鸿辨认笔录。指认2002年8月初其伙同老鹰、阿华、李雨生、小面包车司机等人盗窃一辆白色农用车的地点(龙江镇麦朗村北兴一街路口)。

5、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5月左右,其和衡阳仔、阿鸿3人来到顺德,肥仔开摩托车到外面找目标。大概在凌晨1点其和阿鸿、衡阳仔3人找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白色五十铃,将该车偷走。由阿鸿在广州销赃,其分得一千多元。

指认2002年7月初其伙同阿鸿、田阳仔、保安仔等人盗窃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龙江镇麦朗村北兴一街路口)。

被告人闵建华在法庭上承认参与此宗盗窃,被告人周燕鸿、黄堂伍对现场的指认和黄堂伍的供述与失主报案和现场勘查基本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实施此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让孝、张雪峰均辩称其没有参与此单盗窃,周燕鸿和黄堂伍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也未指证刘让孝、张雪峰,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让孝、张雪峰实施此宗盗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周燕鸿在法庭上否认参与此宗盗窃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五)同年7月10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杨元林等人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头西畔路,以同样手段盗走林怀帮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新车,没上牌,价值人民币102,000元)和林志忠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XE1493,价值人民币81,600元,在回途中遇警弃该车),并将所盗新车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林志忠报案笔录及行驶证复印件、收回被盗车辆的收据。2002年7月10日早上发现头晚停放在龙江东头村西畔路18号门前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小型货车(车牌为粤XE1493,发动机号4JB1-00R12318)被盗。7月11日从里海派出所领回该车。

2、失主林怀帮报案笔录及购车发票。2002年7月10日凌晨其将一辆白色重庆五十铃农用车(发动机号01R00412)停放在龙江东头村西畔路7号门口,早上发现被盗。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对龙江镇西畔路18号门前及东海小学门前汽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指纹16个。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对顺德市龙江镇西畔路7号门前林怀帮五十铃新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5、顺价鉴证(2002)27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00R12318的重庆五十铃小货车价值人民币81,600元;发动机号01R00412的重庆五十铃小货车价值人民币102,000元。

6、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指认2002年7月上旬其伙同田阳仔、阿鸿、保安仔等人盗窃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龙江镇东头村西畔路18号对开路面)。

7、被告人周燕鸿供述。听老鹰说7中旬老鹰、小贵州等人到顺德龙江一村庄偷了两辆农用车,在路上被设卡的民警截查,弃掉1辆车逃走。

8、(2002)顺公痕鉴字576号手印鉴定书。(2002年7月10日)现场被拆下的车后窗玻璃上提取指印中的一枚汗液指印是杨元林的右手食指所遗留。

9、黄坤明、谭飞荣证言。2002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其在东海信用社附近巡逻,见几辆车,觉得可以,就去检查,两辆车突然掉头逃走,一辆白色农民车开进东海小学路段停住,下来三个人,跑上另一辆车开走了。我们走近,发现该车车门开着,是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为粤XE1493),车匙胆被撬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杨元林实施此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确认。指控被告人周燕鸿、张雪峰参与此宗盗窃,仅有被告人黄堂伍供述指证,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杨元林没有参与此宗盗窃辩解,经查,在现场发现的被拆下汽车玻璃上提取了杨元林的指纹,足以指证杨元林参与了此次作案,其辩解不足采信。

(六)同年7月3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伙同黄文珍、李雨生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村,以同样手段企图盗走陈乃贤停放在沿江路停车场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XE3004,价值人民币88,000元)时,被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现,黄文珍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闵建华等人弃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陈乃贤报案笔录及行驶证复印件。2002年7月30日晚,其将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车牌为粤XE3004,发动机号JM491Q-E-16516)停放在顺德龙江世埠龙首沿岗路停车场外面路边。在31日凌晨2时许,治安员告诉其有两名男子想偷车,被发现后就逃跑了。其出来看到车门开着,电源锁胆被撬烂,电池盖被放在后排座椅上,打不着火。车上还多了一条黑色的六角匙和一把十字螺丝刀。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对龙江镇丰华沿岗路07A162出租屋东侧路面的汽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在驾驶室车门内侧提取指纹2枚。

3、(2002)顺公痕检字526号手印鉴定书。驾驶室车门内侧提取指纹中的一枚汗液指印是黄文珍的左手中指遗留。

4、顺价鉴证字(2002)18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XE3004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8,000元。

5、证人陈永和证言、辨认笔录。7月31日凌晨2时许,其在龙首村沿江路至龙首停车场一带巡逻,看到粤XE3004的白色金杯面包车驾驶室内有两名男子,两人被发现其后马上跳下车分头逃跑,几名治安员就协助堵截,将其中一人抓获。后发现该车的接线盒被撬开,车上有一把十字螺丝刀和一条六角匙。

其辨认出黄文珍就是从车上下来逃跑的人。

6、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30日晚24时许,其伙同老鹰、华记、李雨生、阿华和一湖南人(黄文珍,被抓),由阿华叫来一辆绿色小型面包车载着6人在龙江镇寻找作案目标,在一路边老鹰和湖南人下车偷一辆白色面包车,过一会李雨生下车,刚走几步就转身上车叫司机马上开车离开,并见老鹰和湖南人从面包车上下来分头跑。次日老鹰回到肥佬的桌球室说他和湖南人偷车时被巡逻队员发现,逃跑时湖南人被抓。

指认2002年7月30日晚其伙同老鹰、阿华、李雨生、湖南仔、面包车司机在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龙首沿岗路停车场盗窃一辆白色面包车的地点、开车送其等人的张雪峰、同伙黄文珍、桌球店店主郭秀成。

7、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黄文珍是7月底和阿鸿等人到顺德龙江偷车时被当场抓获的。

指认先后6次和其等人到过顺德、增城市、从化市盗窃6辆汽车,7月30日在龙江镇偷一白色面包车时被当场抓获的黄文珍。

8、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31日凌晨,其开车送阿华、阿红、阿鹰、雨生和2不认识男子到顺德龙江龙首村偷一辆白色丰田面包车,被治安队员发现,一人被当场抓获。

其指认7月31日凌晨送阿红、老鹰、建华、雨生和两名不知姓名的老乡等6人去偷车下车的地方(龙首球场边)。

此宗指控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此宗盗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从轻处罚。

(七)同年8月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伙同李雨生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乐丰路33号,以同样手段盗走李艺荣的一辆万通牌面包车(车牌粤XC9817,价值人民币164,500元);后又窜到龙江镇麦朗小学门口,以同样手段盗走廖财明的一辆白色庆铃牌农用车(车牌粤XC1089,价值人民币84,000元)。后将该两辆车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李艺荣报案笔录。2002年8月1日凌晨,其将一辆墨绿色万通面包车(车牌为粤XC9817)停放在龙江镇官田乐丰路33号对面忠友家具厂门口,7时30分发现车被盗。

2、失主廖财明报案笔录。2002年8月1日凌晨,其将一辆蓝色庆铃农用车(车牌为粤XC1089)停放在龙江镇麦朗小学门口,早上7时许发现车被盗。

3、(2002)顺龙公刑勘字514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1日公安人员对顺德市龙江镇乐丰路33号对面一路段的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1日公安人员对顺德市龙江镇麦朗小学门口(廖财明被盗粤EC1089五十铃农用车)现场进行了勘查。

5、顺价鉴证(2002)2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XC9817万通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64,500元;粤XC1089庆铃牌小型货车价值人民币84,000元。

6、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指认2002年8月初其伙同田阳仔、阿鸿、保安仔、贵州仔等人在龙江镇一间厂(忠友家私)门口偷窃一辆绿色万通牌面包车的地点。 指认2002年8月初其伙同田阳仔、阿鸿、保安仔等人在龙江镇麦朗小学门口偷窃一辆蓝色庆铃牌农用车的地点。

7、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中旬,其和老鹰、华记、李雨生、阿华5人,乘阿华租来的出租车到顺德龙江一村庄,偷了一辆万通面包车和一辆五十铃农民车。由李雨生销赃,其分得人民币1,000元。

指认2002年8月1日其伙同老鹰、阿华、李雨生、面包车司机分别在龙江镇麦朗小学和忠友家私门口盗窃汽车的地点。

8、被告人张雪峰辨认笔录。指认2002年8月1日凌晨,其开车送阿红、阿华、阿鹰、雨生和1不认识男子在龙江镇官田村乐丰路忠友家具厂偷蓝灰色面包车的地点;指认其送去的阿华、阿鹰、雨生在龙江镇麦朗村麦朗小学偷蓝色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

此宗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唯指控被告人杨元林参与此宗盗窃,只有被告人黄堂伍的供述指证,无其他证据佐证,且杨元林当庭予以否认,故对被告人杨元林的此宗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八)同年8月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贺湘振伙同李雨生携带上述工具,窜到鹤山市雅瑶镇陈山路口成兴饭店门前,以同样手段盗走李志刚的一辆深灰色三菱吉普车(车牌粤A01390,价值人民币93,300元),并到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李志刚报案笔录、证人李少仪、李少卿、冯永忠证言。2002年8月3日凌晨1时许停放在鹤山市陈山路口成兴饭店门口的一辆深灰色三菱吉普车(车牌为粤A01390,外籍牌),在3日上午7时许发现被盗。

2、(2002)鹤公刑勘字395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3日8时公安人员对鹤山市雅瑶镇陈山路口成兴饭店门前的吉普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鹤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粤A01390三菱吉普车价值人民币93,3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供述。2002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3时许,由保安仔开小面包车送其和阿鸿、田阳仔、贵州仔到鹤山市一高架桥下面,偷得一辆墨绿色三菱吉普车。后以15,000元卖给阿眼。

5、被告人周燕鸿供述。2002年8月初的一晚12时许,阿华打电话找人开了一辆绿色小型面包车到龙江肥佬的桌球室,由该车搭着其和阿华、老鹰、华记、雨生和2不认识男子到在路上兜圈,在一路边偷了一辆吉普车。回到广州后,老鹰将吉普车卖掉,雨生分给其1,000元。

6、被告人贺湘振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5日凌晨3时许,张雪峰说走不开要其开车送大高、大个、老应、雨生、阿红等去鹤山市偷车。其就开车送5人到鹤山市雅瑶镇文明路加油站附近下车。半小时后他们偷到一辆白色猎豹吉普车。

指认2002年8月3日在成兴饭店门前盗窃一辆三菱吉普车的现场。

7、被告人张雪峰供述。2002年8月2日,因其上班,便叫贺湘振去接阿华。后来听贺说,他们在鹤山搞到一辆猎豹吉普车。

此宗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九)同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伙同李雨生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永盛楼B座对开空地,以同样手段盗走刘兆华的一辆白色面包车(粤JQ0686,价值人民币16,0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刘兆华报案笔录。2002年8月5日凌晨停放在九江镇下西永盛楼楼下的一辆白色海狮面包车(车牌为粤JQ0686,90年入户,已到报废期),在中午11时30分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5日公安人员对南海市九江镇洛浦大道永盛楼B座对开空地汽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赃物评估明细表。白色海狮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6,000元。

4、被告人周燕鸿供述。8月初的一个凌晨,其伙同老鹰、阿华、李雨生、华记在南海九江一村庄偷了一辆白色海狮面包车。

5、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4日凌晨1时30分,其开车送阿红、阿华、阿鹰和1不认识男子到南海区九江镇加油站附近偷了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

指认2002年8月上旬一晚其送老鹰、建华、阿红等5人到南海九江下西村永盛楼下对开路段盗窃一辆金杯面包车的现场。

此宗指控,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当庭承认;被告人周燕鸿、张雪峰的供述和张雪峰对作案现场的辨认,与失主报案和现场勘查一致;故此宗指控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确认。但起诉书载明的被盗车辆价格有误,应予纠正。

(十)同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贺湘振伙同李雨生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大同西路31号,以同样手段盗走陈志广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粤YE6180,价值人民币116,8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陈广志报案笔录。2002年8月6日晚,自己将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为粤YE6180)停放在南海市西樵区大同城区大同西路31号门口,到7日凌晨4时许发现汽车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7日公安人员对南海市西樵区大同城区西路31号门前金杯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赃物评估明细表。粤YE6180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16,800元。

4、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5日,也是阿华和其约好凌晨去偷车。凌晨2时许,其和贺湘振开车送阿鹰、雨生、阿红、阿华到南海西樵镇街上,阿红他们动手偷了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

指认2002年8月上旬一晚,其和贺湘振开车送老鹰、建华、阿红、雨生等人到西樵区大同西村,下车和偷车的地点。

5、被告人贺湘振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7日凌晨,张雪峰开车和其送胖子、阿应、阿红、雨生、大高到南海西樵区,在西樵大桥附近,大高他们偷了一辆面包车。

指认2002年8月上旬的一天其伙同张雪峰、老鹰、阿红等人在西樵大同西路31号盗窃一辆金杯面包车的地点。

此宗盗窃,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在法庭上均予承认,被告人张雪峰、贺湘振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与失主报案和现场勘查笔录一致。该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同年8月8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伙同李雨生、“华记”(另案处理)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委停车库,以同样手段盗走严其忠的一辆白色丰田海狮面包车(粤J50752,价值82,000元人民币)。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严其忠报案笔录。2002年8月8日凌晨1时停放在九江上西村委停车库的一辆丰田海狮面包车(车牌为粤J50752,假牌,发动机号0005523),在上午10时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8日上午,公安人员对面包车被盗现场九江镇上西村委停车库进行了勘查。现场发现被撬的窗锁扣。

3、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赃物评估明细表。8月8日被盗海狮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2,000元。

4、被告人周燕鸿供述。2002年7月下旬的一天,其伙同阿华、老鹰、华记、李雨生共5人窜到南海九江偷了一辆金杯面包车,由老鹰销赃。

5、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8日凌晨,其开车送阿华、阿红、阿鹰和两名不认识的男子5人到南海区九江镇一村庄,阿华他们偷了一辆五十铃农用车。

指认8月上旬一天其开车送送老鹰、建华、阿红等5人在九江镇上西贤和村车库偷车,其在上西贤和村西堤路段等侯。

此宗盗窃,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在法庭上均予承认,且有失主报案、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张雪峰、周燕鸿的供述和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该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同年8月1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伙同李雨生、邓雄伟(另案处理)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村东胜路,以同样手段盗走张泉带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粤XF6537,价值人民币108,0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张泉带报案笔录。2002年8月10日晚停放在龙江镇集北东胜路牌坊入200米左右地方的一辆白色五十铃汽车(车牌为粤X-F6537),次日早晨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对顺德市龙江镇集北东胜路13号西侧粤X-F6537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XF6537五十铃轻型普通货车价值人民币108,0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指认8月中旬其伙同田阳仔、保安仔、阿鸿等人盗窃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龙江镇集北村东胜路7号门口)。

5、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中旬的一个凌晨,阿华叫来出租车送其和老鹰、李雨生、刘笑、阿华同和一朋友到龙江镇,偷了一辆白色五十铃农民车。到得手后刘让孝开车先走。其他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由刘笑销赃。

指认8月中旬一晚其伙同老鹰、阿华、李雨生、刘笑、一保安到龙江镇一村庄盗窃一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龙江镇集北村东胜路7号门前)。

6、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11日,其开车送阿红、阿华、阿鹰、雨生、小尾巴和2不认识男子到龙江镇集北村,偷了一辆白色五十铃农民车,由雨生、小尾巴将该车送回广州。其接着送余下的人去沙富村。

指认8月上旬一晚其开车送阿红、雨生、小尾巴、老鹰、建华等7人到龙江集北村东胜路14号盗窃一辆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和其在路边等待的地点。

此宗盗窃,被告人闵建华、周燕鸿在法庭上予以承认,被告人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对现场的指认与现场勘查、失主报案相吻合,有被告人周燕鸿、张雪峰供述相印证。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让孝辩称没有参与此宗盗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只有被告人周燕鸿的供述指证刘让孝参与作案,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故指控刘让孝参与此宗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十三)同年8月11日凌晨三时,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名典家具厂门口,以同样手段盗走叶健泉的一辆蓝灰色福田牌面包车(粤XE2771,价值人民币64,0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叶健泉报案笔录。2002年8月11日凌晨停放在龙江镇沙富名典家具厂门口的蓝灰色北京福田12座面包车(车牌为粤XE2771,发动机号Y00547),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公安人员对顺德市龙江镇沙富名典家具厂门口面包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XE2771北京福田牌中型客车价值人民币64,0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阿鸿、田阳仔、贵州仔在顺德龙江镇一间工厂后门口偷了一辆蓝灰色面包车。以8,000元销赃。

指认8月上旬一晚其伙同田阳仔、保安仔、阿鸿等人在龙江镇沙富村名典家具厂侧路边盗窃一辆蓝灰色面包车。

5、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中旬的一凌晨,偷了一辆车后,租来的小面包车继续送其和老鹰、李雨生、阿华等到龙江镇一家具厂门口,偷了一辆蓝灰色面包车。由老鹰和李雨生销赃,其共分得900元。

指认8月上旬一晚其伙同老鹰、李雨生阿华、刘笑、小面包车司机、阿华的一朋友等人盗窃一辆蓝灰色面包车的地点(名典家具厂门口)。

6、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11日凌晨,阿华等偷了一辆农民车后,其接着送阿红、阿华、阿鹰等4人到龙江镇沙富村的一间家具厂门口,阿华等动手将厂门口的一辆白色丰田面包车偷走。

指认8月上旬其开车送老鹰、阿红、建华、偷走一辆白色面包车的地方(名典家具厂门口)。

此宗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同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贺湘振、刘让孝伙同李雨生携带上述工具,窜到鹤山市雅瑶镇石湖秧坎村197号门前,以同样手段盗走李群杰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粤HH3916,价值79,100元人民币)。被告人贺湘振被现场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微型面包车一辆(粤XC4645)。其余被告人将赃车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李群杰报案笔录。2002年8月13日晚停放在鹤山市雅瑶镇石湖秧坎村197号门前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HH3916),在14日凌晨2时25分左右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对鹤山市雅瑶镇石湖管区秧坎村197号门前农用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车主锁车头的钢丝绳被剪断。民警巡逻发现现场附近一辆粤XC4645微型面包车可疑,将之查扣,抓获贺湘振。

3、鹤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粤HH3916五十铃农用车价值人民币79,1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供述。2002年8月14日晚上2时许,保安仔开车送其和阿鸿、田阳仔、贵州仔到鹤山市一高速路出口处附近,在一幢房子前面盗得一辆蓝色五十铃双排座货车。得手后阿鸿驾车离开,刚好被事主发现,阿鸿开车逃走,其和田阳仔、贵州仔徒步逃离现场,保安仔开面包车离开时被警察抓住。

5、被告人周燕鸿供述。2002年8月中旬的一天,其和老鹰、阿华、老笑、老鹰的两朋友到龙江镇肥佬的桌球室玩,晚上20时许,阿华叫了一辆小型面包车搭6人出去,凌晨在一间住宅门前偷了一辆白色五十铃农民车。其准备离开时被车主发现,其他人四散逃跑,其将车开到广州。事后知道面包车司机被抓获。

6、被告人刘让孝供述。2002年8月初的一个晚上,其伙同黄文兵、李雨生、阿红、阿华、小尾巴,搭乘阿华联系的一辆柳州五菱面包车去寻找作案目标。凌晨2时许窜到南海九江往开平方向一路边村庄的一住房处,偷了一辆五十铃农用车。由黄文兵和阿华动手,其他人望风,得手后由阿红和李雨生将该车开回广州。在等面包车时被车主发现,阿华那个开面包车的朋友被警察抓住。次日阿红说车卖了8,000元,给了其1,200元。

7、被告人贺湘振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13日凌晨,其驾驶柳州五菱面包车送阿红、雨生、大高、老应、肥仔、大个子等6人窜到鹤山市偷车,其被抓获,带到雅瑶派出所。

指认8月14日其开车送阿红等人在石湖村委大秧坎村197号门前下车盗窃一辆农用车。

此宗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同年8月28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村南便街,以同样手段盗走刘炳辉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粤XA6414,价值人民币51,0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刘炳辉报案笔录及车辆行驶证。2002年8月27日停放在乐从镇腾冲村南便大街5号门口的白色五十铃小型货车(车牌为粤XA6414),于28日6时50分发现被盗。

2、顺价鉴证(2003)27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XA6414五十铃小型货车价值人民币51,000元。

3、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指认其和阿鸿等5人8月底在乐从镇藤冲居委会南便大街盗窃白色五十铃农民车的地点和阿鸿开车接应的地点。

4、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8月31日23时许,老鹰驾驶奥拓车搭住其和刘笑、华记、老鹰一朋友窜到佛山,伺机作案。出高速路后老鹰把车交给其开。凌晨1时许在一村庄见一辆五十铃农民车停在路边,老鹰和刘笑、华记下车去偷了,开到广州。老鹰和刘笑将车销赃,其分得400元。

指认8月下旬一晚其伙同老鹰、华记、老肖、老鹰一朋友在藤冲居委会南便大街盗窃五十铃的地点以及其和老鹰的朋友开车接应等待的地点;指认8月下旬在乐从腾冲南便大街盗窃汽车的同伙黄堂伍、杨元林。

5、被告人刘让孝供述。2002年8月底一个晚上,其伙同阿华、阿宏、黄文兵4人坐黄文兵的奥拓车从广州市白沙村去佛山高速公路,到一村庄,将一鱼塘边大树下停放的白色五十铃农用车偷走。黄文兵将车销赃,每人分得1,400元。

此宗指控,被告人黄堂伍、周燕鸿的辨认笔录和供述相吻合,其点格现场与失主报案一致,被告人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实施此单盗窃犯罪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闵建华、杨元林、刘让孝在法庭上均辩称其未参与此次作案。经查,公诉机关提交了同案犯指证杨元林、刘让孝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且刘让孝在侦查阶段有参与此单作案的供述,对该两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指控闵建华参与此单盗窃,仅有被告人刘让孝供述指证,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十六)同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三水市芦苞镇独树岗管区上渡村,以同样手段盗走蔡贵联的一辆蓝色跃进货车(粤E72095,价值人民币62,4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蔡贵联报案笔录。2002年8月31日凌晨停放在三水市芦苞独树岗村委会上渡村的一辆蓝色跃进货车(车牌为粤E72095),在凌晨5时50分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2002年8月31日公安人员对三水市芦苞镇独树岗村委会上渡头村面35号跃进货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佛山市三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三价鉴(2003)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粤ET2095跃进大货车价值人民币62,400元。

4、被告人杨元林、周燕鸿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指认2002年8月31日在三水市芦苞独树岗村委会上渡头村村面盗窃跃进货车的地点。

5、被告人黄堂伍供述。2002年8月30日晚凌晨4时许,其伙同阿鸿、田阳仔、贵州仔在三水芦苞镇一条河边偷得一辆跃进牌蓝色货车。开回广州以7,000元卖给“罗村老板”。

6、被告人周燕鸿供述。2002年8月28日前后,其伙同老鹰、刘笑、老鹰一朋友开老鹰的奥拓车窜到三水,偷得一辆蓝色跃进货车。由刘笑销赃,其得400元赃款。

此宗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闵建华参与此宗盗窃,只有黄堂伍一人指证,缺乏证据支持,被告人闵建华关于没有参加此次盗窃的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元林辩称没有参加此次盗窃作案,但其在侦查阶段对作案现场作出准确辨认,且有同案被告人的指证,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起诉书载明的被盗车辆价格有误,应予纠正。

(十七)同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村北丫西街1号,以同样手段盗走霍建毅的一辆蓝色五十铃农用车(粤XA1194,价值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开车行至广佛高速公路沙贝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起获赃车及作案工具扳手、剪刀、手机、十字螺丝刀各一把和绿色奥拓小汽车一辆(粤AN6934)。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霍建毅报案笔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002年9月4日晚23时停放在乐从镇东村村委北丫村桥头停车场的一辆蓝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为粤XA1194,发动机号4JB1-02R02636),在9月5日早上6时许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9月5日8时公安人员对顺德市乐从镇沙窖东村北丫西街1号前农用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3)637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4JB1-02R02636的五十铃轻型汽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

4、被告人闵建华供述、辨认笔录。9月4日晚,其与阿鸿和另一不认识男子开着一辆绿色农民车,途经沙贝收费站时被抓。

指认与其同时被抓获的周燕鸿、杨元林;指认被抓获时乘坐的粤XA1194农民车。

5、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2时许,阿鸿开奥拓车搭载其和田阳仔、贵州仔到顺德乐从,凌晨2时许在一村庄的一座水泥拱桥边偷了一辆蓝色五十铃双排座货车。回广州途中被警察截获,4人一起被抓,两辆车被缴获。

辨认出2002年9月5日伙同其在顺德乐从盗窃一辆农民车并一起被抓获的闵建华、周燕鸿、杨元林;指认其及同伙在乐从镇沙滘东村北丫西街1号对面盗窃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指认9月5日凌晨所盗的粤XA1194汽车。

6、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9月4日晚,其和老鹰、阿华、小贵州等4人在顺德乐从镇偷了一辆蓝色五十铃农民车。经高速公路回广州时,在收费站处被警察当场抓获。

其指认9月5日其伙同老鹰、阿华、小贵州盗窃作案的地点和盗窃的赃车。

7、被告人杨元林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9月5日凌晨其与广州仔、郴洲仔、老鹰在一公园附近盗窃了一辆蓝色五十铃农民车。由广州仔驾驶约3KM老鹰就下车,其余3人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就被警察抓获了。

8、被告人杨元林供述。2002年9月5日凌晨1时许其伙同老鹰、郴州仔、广州仔一起到离佛山很远的地方,偷了一辆五十铃汽车。回广州途中,其和郴州仔、广州仔在沙贝收费站被抓。

指认盗窃粤XA1194农民车的地点;指认9月5日作案同伙:周燕鸿、黄堂伍、闵建华;指认作案工具剪刀、扳手、十字螺丝刀交通工具粤AN6934奥拓小汽车;指认盗窃的赃车粤XA1194五十铃农用车。

此宗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还提交了如下综合证据,并经当庭质证,辩论。

1、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其经常伙同田阳仔、阿鸿、贵州仔、黄文珍、肥仔和两名田阳仔的老乡叫保安仔一起,在顺德、增城、从化、佛山、南海、三水深圳等地盗窃汽车,共盗窃约30宗。

其辨认出盗车的同案犯周燕鸿、杨元林;辨认出开摩托车搭其等人到顺德附近去偷车的郭秀成;辨认出开五菱面包车接送其等人在顺德附近偷车的张雪峰和贺湘振;辨认盗窃同伙黄文珍;辨认出购买赃车的黄炬扬;偷车同伙刘让孝;辨认送其等人去偷车的交通工具粤XC4645和粤AN6934汽车;辨认作案时使用的扳手、剪刀、手电筒、螺丝刀。

2、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其伙同其他人共偷车20多次,后卖给广州太和的阿眼。

其辨认出开面包车搭大家去偷车张雪峰和贺湘振;辨认出一起去龙江偷车的黄文珍;在龙江开桌球店的“肥佬”郭秀成;辨认出盗窃汽车的同伙杨元林、闵建华、黄文兵;辨认其等人盗窃时驾驶的交通工具粤AN6934汽车;辨认出盗窃汽车的手电筒、剪刀、螺丝刀、扳手等作案工具;辨认接送大家盗窃的粤XC4645蓝色小型面包车;辨认出与其等人10多次盗窃汽车的刘让孝;辨认购买赃车的黄炬扬、黄庆发。

3、被告人刘让孝供述、辨认笔录。其伙同黄文兵、李雨生、阿华、小尾巴、阿宏等人在顺德龙江和佛山偷车3次。

其辨认出同案犯周燕鸿、闵建华、黄文兵;辨认出开摩托车送其及同伙去偷车的郭秀成和开五菱小型面包车送其及同伙去偷车的张雪峰;指认送其等人去偷车的粤XC4645面包车;辨认作案工具手电筒、螺丝刀、剪刀、扳手、粤AN6934奥拓小汽车。

4、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阿华叫其送他们去偷车,约定每次付给其150到200元的车费;其是和贺湘振用合租来的粤XC4645小面包车轮流送的;共送了他们10次,其和贺湘振共得款800元;在此之前,是由一在龙江镇龙山苏溪村开桌球室的送他们去偷车的。

其辨认出同案犯贺湘振、邓雄伟、闵建华、杨元林、周燕鸿、黄文兵、刘让孝;指认其和贺湘振送阿红等人去偷车的交通工具粤XC4645面包车。

5、被告人郭秀成供述、辨认笔录。其知道闵建华、小尾巴等人是偷汽车的,用自己的摩托车(车牌粤X0B159)多次搭他们去偷车,自己共得款300元。在参与盗窃汽车的活动中,其没有动过手偷车,只是在预备偷窃前和闵建华开摩托车到相关地点去观察地形,再将有关人员送到偷车地点,从而得到一些酬劳。

其辨认出盗窃汽车的同伙邓雄伟、闵建华;指认其送闵建华等人去偷车的粤XOB159摩托车。

6、被告人贺湘振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间其开粤XC4645面包车送大高、雨生、老应、大个子、肥仔、阿红等人到鹤山市、南海九江、西樵等地偷车5次,张雪峰也多次送他们偷车,桌球室老板也送过他们偷车。其听张雪峰说桌球室老板阿成白天踩点,晚上搭他们去偷车。其送阿红等人前知道他们是去盗窃汽车的。其只负责送他们去目的地偷车,其他不管。他们偷到一辆好车或两辆车就给其和张雪峰200元,如果仅偷到一辆车,就给150元。

其辨认出和张雪峰从2002年8月开始送去顺德、南海、鹤山等地盗车的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刘让孝;辨认与张雪峰运送阿红等人去盗窃的粤XC4645五菱微型面包车。

7、证人廖禧玲证言。2002年8月2日其将自己的粤XC4645五菱微型面包车以每月800元出租给贺湘振和张雪峰使用。

8、证人于胜文证言。听到在自己店里吃饭的老应、小尾巴、张雪峰、保安队长等人说他们是去盗窃汽车的;在隔壁开桌球的成成知道他们盗窃汽车还经常载他们去,事后成成可得300元左右;还看见张雪峰用微型面包车送他们出去过3次。

9、案外人黄炬扬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起以每辆7000至8000元的价格购买湖南人小李和广州竹料人“老细”等人偷来的金杯面包车或五十铃农用车,后转手以10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阿新或阿生,直至被抓。自己共从小李处卖了28辆车,从广州竹料人“老细”处卖了12或13辆车。其指认周燕鸿是向其销赃的竹料人、黄文兵是与周燕鸿一同来交车的人。

10、起赃笔录。三水公安局芦苞分局于2002年9月5日在广佛高速公路沙贝出口,截获周燕鸿、闵建华、黄文兵、杨元林盗窃的粤XA1194五十铃农用车,缴获作案交通工具粤AN6934长安奥拓小客车。

  11、书证。2002年8月16日,周燕鸿与广州华南汽贸广场金辉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购买粤AN6934奥拓汽车协议。

  12、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于2002年11月1日将粤XA1194五十铃农用车发还给车主霍建毅。

13、扣押物品清单。

A、顺德区公安局龙江分局于2002年8月16日扣押郭秀成粤XOB159幸福摩托车;

B、2002年8月14日和15日鹤山市公安局从贺湘振处扣押三星A288手机一部、DNET型手机一部、粤XC4645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C、2002年9月5日三水公安局芦苞分局从黄文兵处扣押粤AN6934长安奥拓小客车一辆、粤XA1194五十铃小货车一辆、从周燕鸿、闵建华处扣押作案工具剪刀、扳手、螺丝刀、手电筒等。

14、抓获经过。2002年8月14日凌晨3时,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民警在车辆被盗现场附近将被告人贺湘振抓获;当日下午17时根据贺湘振交代和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张雪峰诱至鹤山市将其抓获;同月15日由贺湘振带路到顺德区龙江镇将被告人郭秀成抓获。2002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广佛高速公路沙贝收费站截获粤AN6934奥拓小汽车,抓获被告人黄堂伍、闵建华、杨元林、周燕鸿。2002年10月24日英德市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将被告人刘让孝抓获。

15、身份材料。证实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另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下列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认定。

(一)2002年6月17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携带剪刀、手电筒、扳手、十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新塘村,将赖龙芳停在路边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XB7003,价值人民币63,000元)的后窗撬开,进入驾驶室后,拆、接电路锁后盗走该辆面包车,并将该车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赖龙芳报案材料。2002年6月16日晚停放在龙江镇仙塘新塘村家门口的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车牌为粤XB7003,发动机号491Q-00101050),次日早上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6月17日18时公安人员对粤XB7003金杯面包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中心现场位于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新塘村赖龙芳家门口。

  3、顺价鉴证(2002)27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00101050的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3,0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照片。指认2002年6月中旬其伙同田阳仔、阿鸿、贵州仔盗窃一辆金杯面包车的地点(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新塘村赖龙芳家门口)。

5、被告人郭秀成供述。2002年6月初的一天,闵建华和两个广州来的人要到龙江仙塘偷车,当晚小尾巴叫其开摩托车搭他去偷车,其将小尾巴送到龙江西庆。次日闵建华说他们在龙江仙塘市场路段偷了一辆车。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燕鸿、杨元林均否认参与此宗盗窃。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和被告人郭秀成供述在时间和参与人员上不一致,又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故指控的此宗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二)同月19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展轩皮革商行后面,以同样手段盗走戴献跳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苏E85389,价值人民币72,0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戴献跳报案笔录。2002年6月19日早上8时许,发现其昨晚停放在展轩皮革后门处的一辆白色金杯小客车(车牌为苏E85389,发动机号623422)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6月19日8时30分,公安人员对苏E85389面包车被盗的中心现场(顺德市龙江镇新华西展轩皮革后门处)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7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623422的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辨认笔录和照片。指认其伙同田阳仔、阿鸿、贵州仔于2002年6月中旬盗窃金杯面包车的地点(顺德区龙江镇华西村华连路展轩皮革店后面)。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燕鸿、杨元林否认参与此宗盗窃,虽然被告人黄堂伍对作案地点作出辨认,但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故此宗指控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三)同年7月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伙同黄文珍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沿江路三巷,以同样手段盗走梁志权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XC3830,价值人民币61,2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梁志权报案笔录及行驶证复印件。2002年7月3日上午8时40分许发现其停放在龙江镇沿江路三巷对出路旁一辆五十铃厢式小货车(车牌为粤XC3830,发动机号4JB1-98R14321)被盗。该车车厢以白色为主,中下部喷有红蓝线。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3日公安人员对位于顺德市龙江镇世埠沿江路三巷对出路旁的粤XC3830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7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98R14321的重庆五十铃小货车价值人民币61,2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肥仔开车,送其和黄文珍、田阳仔、阿鸿到龙江镇一个村庄,一辆白色五十铃双排座汽车(无车厢)停在一花坛边,附近有一鱼塘。阿红把风,其和田阳仔动手搞开车门,搞开肽盘锁,撬烂电门锁,阿红上车开往广州,以人民币7500元卖给阿眼。

指认2002年7月初其和田阳仔、阿鸿等人盗窃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的地点(顺德区龙江镇沿江路三巷1号对面)。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燕鸿否认参与此宗盗窃,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被盗车的特征(无车厢)与失主陈述的被盗车特征(有车厢)不符,黄堂伍供述现场旁边有一鱼塘,与现场勘查情况不一致,尽管有黄堂伍对现场的指认,但缺乏充足证据支持。故指控此宗盗窃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四)同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张雪峰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太平街7号门口,以同样手段盗走梅炳雄的一辆蓝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XC3724,价值人民币115,0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梅炳维报案笔录。2002年7月7日18时,其将蓝色柳州五菱0.6吨小货车(车牌为粤XC3724,发动机号QL462-827

496)停放在龙江镇陈涌太平街7号门前,20时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8日8时,公安人员对粤XC3724车被盗现场顺德市龙江镇陈涌太平街7号门前进行了勘查。

3、顺价鉴证(2002)27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为827496的柳州五菱小货车价值人民币11,5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下旬一天凌晨3时许,保安仔(田阳仔的老乡)开一辆浅蓝色五菱面包车,送其和阿鸿、田阳仔、贵州仔4人到龙江镇一村庄,在鱼塘边的一幢三层楼房旁,以同样手段偷了一辆蓝色五十铃双排座货车。

指认2002年7月初其伙同阿鸿、田阳仔、贵州仔在龙江镇盗窃一辆蓝色柳州五菱小型汽车的地点(龙江镇陈涌村太平街3号对面大树底)。

此宗盗窃,虽然闵建华在法庭上并不否认,有被告人黄堂伍供述和辨认笔录,但黄堂伍供述的作案时间和地点与失主报案不一致,而被告人周燕鸿、杨元林、张雪峰均辩称没有参与此宗盗窃,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此宗指控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五)同年7月25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杨元林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北街坊一巷,以同样手段盗走黄梓乾的一辆白色松花岗牌小型汽车(车牌粤XE7815,价值人民币34,4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黄梓乾报案笔录。2002年7月25日凌晨0时,其将一辆白色松花江牌小型客车(车牌为粤XE7815)停放在龙江镇麦北街坊一巷路口,早上8时30分许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勘查了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北街坊一巷路口盗窃现场。

3、顺价鉴证(2002)27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动机号DA465Q0A00650-11-6松花岗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34,400元。

4、被告人黄堂伍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肥仔开车搭其和田阳仔、贵州仔、黄文珍到龙江镇一条大马路旁一幢五层楼下,偷了一辆红色昌河小面包车,开回广州太和镇以人民币2,500元销赃。

指认2002年7月中旬其伙同田阳仔、阿鸿、贵州仔盗窃一辆松花江面包车的地点(龙江镇西溪村北街坊一巷路口)。

此宗盗窃,被告人闵建华在法庭上不否认参与此次作案,被告人周燕鸿、杨元林则均予否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被告人黄堂伍供述交代的时间、所盗窃汽车与失主报案不符,尽管被告人黄堂伍指认的盗窃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但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其中的疑点难以排除。故此宗指控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六)同年8月6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伙同李雨生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乐只村87号住宅外面,以同样手段盗走关志佳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YB0372,发动机号051967,价值人民币72,20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关志佳报案笔录。2002年8月5日晚停放在九江乐只村87号侧大路边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为粤YB0372),在6日早晨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6日公安人员对南海市九江镇下西乐只村87号住宅外面的金杯面包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赃物评估明细表。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2,200元。

4、被告人周燕鸿供述。2002年7月下旬的一天,其伙同阿华、老鹰、华记、李雨生等5人窜到南海九江镇偷到一辆旧款金杯面包车。由老鹰销赃,其分得赃款500元。

5、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6日凌晨,其开车送阿华、阿红、阿鹰和两名不认识的男子5人到南海九江镇加油站附近。阿华等人动手偷了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

指认2002年8月上旬一晚其开车送老鹰、阿红、建华、雨生等5人到九江镇佳景摩托车维修中心对开路段(洛浦路段)盗窃一辆金杯面包车的地点。

此宗指控中,被告人周燕鸿和张雪峰供述的作案时间、参与人不一致,张雪峰供述和指认的作案地点也不一致,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此项指控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认定。

(七)同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等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洪圣村96号住宅外面,以同样手段盗走朱健球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YA0809,价值人民币78,28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朱健球报案笔录。2002年8月10日凌晨2时停放在九江镇下西洪圣村96号住宅外面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YA0809),在凌晨4时发现被盗。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对南海市九江镇下西洪圣村96号住宅外面金杯车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3、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赃物评估明细表。8月9日被盗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8,280元。

4、被告人张雪峰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9日凌晨2时许,其开车送阿华、阿红、阿鹰和一不知名的男子4人到南海九江加油站附近,阿华他们动手将一辆停放在小巷内的五十铃农用车偷走。

其指认8月上旬一晚其开车送老鹰、建华、阿红等5人到九江镇铜鼓滩基围段,5人下车,在附近盗得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其在此接应5人。

此宗盗窃,仅有被告人张雪峰的供述和对现场的辨认笔录指证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作案,但张雪峰在法庭上予以否认,又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故该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八)同年8月2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刘让孝、伙同“华记”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中区新村九巷,以同样手段盗窃冯绍源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E48453,价值人民币72,654元)和冯浩沃的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粤E43464,价值人民币58,479元,) 但因未能启动而放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冯绍源报案笔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002年8月21日凌晨3时30分左右,有三个人撬窗进入其停放在张槎镇村头中区新村巷口的粤E48453金杯牌面包车,并推开四、五十米,后有人经过才弃车逃跑了。同时路口还有一辆粤E43464面包车也被撬开门,车上留有很多手指印。

2、失主冯浩沃报案笔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002年8月21日,其将粤E43464面包车停放在张槎镇村头中区新村巷口处,凌晨3时30分许治安员发现有人偷车,其的车已移动了约20米,方向盘下的车头位置已经被撬开,锁胆和电线露在外面,电池和电源线的接口已撬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对张槎村头中区新村九巷粤E-43464、粤E-48453面包车被盗(未遂)现场进行了勘查。

4、佛山市石湾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证明。粤E48453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2,654元;粤E43464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8,479元。

5、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中旬的一天,其和老鹰、阿华、华记、老肖5人开奥拓车在佛开高速张槎路口下高速公路,去到路边一村庄,凌晨2时许他们4人动手偷两台面包车,其开奥拓车去前边等,约1小时后,老鹰等4人被发现,匆匆忙忙跑上车,逃离现场。

指认8月中旬一天凌晨其开车搭载老鹰、阿华、华记、老肖(笑)到张槎镇村头新村一巷巷口盗窃两辆面包车的地点。

此宗指控,被告人闵建华、刘让孝辩称没有参与作案,仅有被告人周燕鸿的供述、指认现场的辨认笔录指证,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故该项指控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九)同年8月21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刘让孝、伙同“华记”携带上述工具,窜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上朗村东便大街24号门前路边,先后以同样手段盗走停放在路边的蔡高榕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E49198,价值人民币71,981元)和招辉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车(车牌粤E51658,价值人民币85,880元),并开往广州销赃。

此宗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蔡高榕报案笔录及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2002年8月21日2时停放在张槎镇上朗村市场大马路边的一辆白色农用车,车牌粤E49198,在7时30分发现被盗。

2、失主招辉报案笔录及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2002年8月21日凌晨3时停放在张槎镇上朗洪友货仓商场侧的一辆重庆五十铃小型货车(车牌为粤E51658),在早上7时许发现被盗。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2002年8月21日上午公安人员对石湾区张槎镇上朗东便大街24号门前路边两辆白色五十铃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

4、佛山市石湾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灭失物品价格鉴定表。粤E49198五十铃农民车价值人民币71,981元;粤E51658五十铃农民车价值人民币85,880元。

5、被告人周燕鸿供述、辨认笔录。2002年8月中旬的一晚,老鹰开他那台奥拓车搭住其和阿华、华记、老肖(笑)由广州太和镇上高速路,在佛开高速张槎路口下来,寻找作案目标,后来来到附近一座高架桥旁边的村庄,那里停放两台白色农用车,等到凌晨2时许,四周无人,便动手偷了那两台农用车。之后老鹰将两台车销赃,其分得700元。

指认8月中旬一天凌晨,其伙同老鹰、老肖、华记盗窃两辆农民车的地点(张槎镇上朗村东便大街24号门前)。

此宗盗窃,仅有周燕鸿供述和辨认现场的笔录指证4被告人作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综上,200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堂伍、闵建华、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纠集在一起,共同盗窃汽车,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被告人黄堂伍参与作案17起,盗窃车辆20辆,价值人民币1,611,700元;闵建华参与作案15起,盗窃车辆18辆,价值人民币1,498,300元;被告人周燕鸿参与作案15起,盗窃车辆17辆,价值人民币1,415,600元;被告人杨元林参与作案 5起,盗窃车辆 6辆,价值人民币466,100元;被告人刘让孝参与作案 4起,盗窃车辆 5辆,价值人民币 336,500元;被告人张雪峰参与作案 7起,盗窃车辆 8辆,价值人民币723,300元;被告人郭秀成参与作案3起,盗窃车辆4辆,价值人民币278,000元;被告人贺湘振参与作案3起,盗窃车辆3辆,价值人民币289,200元。其中盗窃粤XE3004金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8,000元)未遂;盗窃粤X01396五十铃农用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粤XE1493五十铃农用车(价值人民币81,600元)、粤XA1194五十铃农用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得手后,或因故障丢弃,或被截获,已返还失主。其他被盗车辆均被销赃,无法取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堂伍、闵建华、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盗窃他人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堂伍、闵建华、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参与预谋,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明知被告人黄堂伍、闵建华、周燕鸿等人实施盗窃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驾驶交通工具接送黄、闵、周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张雪峰盗窃粤XE3004金杯面包车未遂,可对该宗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闵建华、黄堂伍参与盗窃中的3辆车,周燕鸿、杨元林参与盗窃中的2辆车,刘让孝、张雪峰、郭秀成参与盗窃中的1辆车已归还失主,所造成的损失被挽回,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被告人贺湘振在犯罪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收缴。被告人黄堂伍辩称被盗车辆估价太高,经查,所有被盗车辆价格均由权威机构依合法程序进行鉴定,结论准确。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燕鸿的辩护人关于周燕鸿是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称周燕鸿揭发同案犯,有立功情节,经查,周燕鸿有指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行为,但其指证的犯罪已为公安机关所掌握,不构成立功。其关于周燕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燕鸿、杨元林、刘让孝均辩称参与盗窃时只是望风,没有动手实施盗窃一节,经查,三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有望风,也有动手。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张雪峰、郭秀成、贺湘振均辩称只是租车给闵建华等被告人,不知道他们去偷车一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雪峰辩称检举过同案犯,无证据证实,不足采信。被告人郭秀成的辩护人关于郭秀成属从犯、有悔罪表现、在犯罪情节和数额上较闵建华、黄堂伍、周燕鸿为轻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堂伍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闵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周燕鸿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杨元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2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刘让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2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六、被告人张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2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被告人郭秀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2年8月15日起至2008年8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被告人贺湘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2年8月14日起至2006年8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九、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粤XOB159幸福摩托车一辆、三星A288手机一部、粤AN6934长安奥拓小客车一辆、以及剪刀、扳手、螺丝刀、手电筒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咏 章

人民陪审员 吴 洁 儿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古 加 锦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