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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04〕11号

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将促进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也将有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切实抓出成效。

  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贯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作出专门部署,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措施落实。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熟悉了解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三、抓紧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施行,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范围是,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对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清理,保证无一疏漏。在清理工作中,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注意做好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衔接工作。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清理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我省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清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大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当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他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清理。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清理。各市和省级机关各部门清理结果要在4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全省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6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范围包括现行地方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和团体。清理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在清理工作中,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由各级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五、抓紧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有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抓紧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要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四项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抓紧起草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依法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调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积极探索层级行政执法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依法加强对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监督行为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八、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

  当前,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为重点,切实加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听证等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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