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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天贵盗窃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佛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天贵,男,19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睦渊村高车队168号。200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壕华,又名梁肇豪,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存水村水口组423号。200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光楷,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老兆德,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梁村塘头组31号。200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梁壕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莫天贵、梁壕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莫天贵、梁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纠合被告人老兆德、梁壕华,采用“T”型工具撬锁的方法,有分有合在佛山市禅城区和南海区范围内,大肆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老兆德、梁壕华负责望风,被告人莫天贵、梁某某等人负责撬锁和将盗得的摩托车交给他人出售。具体事实如下:
4月1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梁壕华伙同他人在南海区大沥公园文化站世域资讯网吧楼下,盗窃去被害人范伟坚车牌号码为粤Y6H953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8550元。
4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莫天贵、梁壕华伙同梁某某等人在南海区大沥体育路星星之夜酒吧门前,盗窃去被害人潘惠彬车牌号码为粤Y2B403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7650元。
4月25日晚上,被告人莫天贵伙同他人在南海区大沥水头路广泰商场门前,盗窃去被害人王怀春车牌号码为粤YK9933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5580元。
5月1日晚上,被告人梁壕华伙同他人在南海区大沥民富路34号门前,分别盗窃去被害人陈劲行价值5580元的车牌号码为粤YT5668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和被害人潘灿强价值7020元的车牌号码为粤YH9477的五羊本田牌125ML女装摩托车1辆。
5月2日晚上,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在禅城区人民西路13号门前,盗窃去被害人周伟全车牌号码为粤YZ4488的豪爵牌125ML男装摩托车1辆,价值5621元。
5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建设一街9号和11号,分别盗窃去被害人刘伟强价值7020元的车牌号码为粤E7L899的五羊本田牌125ML女装摩托车1辆和被害人周丽霞价值6110元的车牌号码为粤YN4375的五羊本田牌125ML女装摩托车1辆。
5月4日下午,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伙同他人在禅城区张槎镇迎定新村27号门前和汾江中路52号门前,分别盗窃去被害人陈亦生价值5130元的车牌号码为粤E2L647的豪爵牌125ML男装摩托车1辆和被害人张铭强价值3040元的车牌号码为粤E91160的豪爵牌125ML男装摩托车1辆。
5月5日凌晨,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季华园对面的“火美人”酒吧门前,盗窃去被害人邓铭松车牌号码为粤X9F364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6930元。
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福贤路153号门前,盗窃去被害人纪谦车牌号码为粤EJ0970的豪爵牌125ML男装摩托车1辆,价值5130元。
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莫天贵、梁壕华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汾江新村4号楼下,盗窃去被害人何少华车牌号码为粤E8M906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5580元。
5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老兆德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燎原路5巷22号楼下,盗窃去被害人陈淑贞车牌号码为粤X5D215的五羊本田牌125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8970元。
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城门三街10号楼下,盗窃去被害人陈景洪车牌号码为粤E2N099的五羊本田牌125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8060元。
5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梁壕华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市东上路120号门前,盗窃去被害人李伟志车牌号码为粤EW5199的豪爵牌125ML男装摩托车1辆,价值5110元。
5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老兆德伙同他人在禅城区张槎镇大沙新村117号门前,盗窃去被害人吴建军车牌号码为粤E77K62的广州赛阳牌125ML男装摩托车1辆,价值3255元。
5月13日下午6许,被告人莫天贵、梁壕华在禅城区花园一街48号楼下,盗窃去被害人吴华车牌号码为粤EV4294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7245元。
5月14日下午6许,被告人老兆德伙同他人在禅城区张槎镇东鄱恒昌针织厂门前,盗窃去被害人黄朝杰车牌号码为粤X8B063的五羊本田牌125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7020元。
5月14日晚上8时,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伙同梁某某等人在禅城区汾江新村4号楼下,盗窃去被害人雷凯文车牌号码为粤EJ9993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6210元。
5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老兆德伙同他人在禅城区锦华东路5号东方广场招商中心对面,盗窃去被害人蔡莉莉车牌号码为粤EW1790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6300元。
5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梁壕华伙同他人在南海区大沥镇图强路40号美容院门前,盗窃去被害人刘丽娟车牌号码为粤YOH740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8550元。
5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在禅城区松风路43号松风大厦后侧停车场,盗窃去被害人林宗汉车牌号码为粤E09L29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8730元。
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在禅城区人民路第八中学门前,盗窃去被害人梁倩韵车牌号码为粤E6M825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5490元。
5月2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在禅城区亲仁路7号任我行网吧门前,盗窃去被害人陈超荷车牌号码为粤E9N464的五羊本田牌100ML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6510元。
综上合计,被告人莫天贵参与盗窃摩托车17辆,价值105000多元;被告人老兆德参与盗窃摩托车17辆,价值104000多元;被告人梁壕华参与盗窃摩托车8辆,价值55000元,上述摩托车均已经被销赃,得款由各被告人分占并已挥霍。
此外,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梁壕华还于5月13日下午6时许伙同他人在禅城区卫国西路7号门前,盗窃被害人林永清价值3705元的豪爵牌125ML男装摩托车时,因被群众发现而未得逞。
同年5月29日凌晨,上述三被告人在南海区乐安花园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范伟坚、潘惠彬、王怀春、陈劲行、何少华、纪谦、陈淑贞、陈景洪、吴建军、邓铭松、张铭强、陈亦生、周丽霞、刘伟强、周伟全、潘灿强、李伟志、林永清、吴华、黄朝杰、雷凯文、蔡莉莉、刘丽娟、林宗汉、梁倩韵、陈超荷的陈述,证实他们分别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盗摩托车各1辆。其中林永清的摩托车未被盗走。
2、估价证明,证实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价值。
3、抓获经过和作案工具、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是采用自制工具盗窃摩托车的。
4、被告人老兆德、梁壕华的户籍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
5、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与上述证据吻合且能互相印证的供述。
6、被告人梁壕华的供述和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侦查期间曾经供认于2003年4月至5月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等人在上述地点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并且辨认了作案的现场。
原判认为,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梁壕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壕华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天贵提起犯意,并且在作案过程中负责撬锁和将赃物交给他人销售及分配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老兆德、梁壕华被纠合参与作案,作案时又主要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天贵、老兆德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天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被告人老兆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人梁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莫天贵上诉提出,原判认定赃车估价过高,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壕华上诉提出,有部分盗窃行为没有参与,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光楷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梁壕华参与所有盗窃事实的证据不足,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莫天贵、梁壕华,原审被告人老兆德共同实施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原审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莫天贵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的所有赃物进行评估,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佛禅价认[2003]199、201、319号鉴定结论。根据该结论,原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梁壕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梁壕华参与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同案人的供述及部分赃物等予以证实。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天贵、梁壕华,原审被告人老兆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上诉人莫天贵、原审被告人老兆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梁壕华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莫天贵提起犯意,并且在作案过程中负责撬锁和将赃物交给他人销售及分配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老兆德、上诉人梁壕华被纠合参与作案,作案时又主要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莫天贵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壕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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