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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伍、杜飞、简光飞抢劫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佛刑终字第5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伍,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在业,家住贵州省沿河县夹石镇冷后村四组。200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简大飞,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在业,家住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桶井乡长江村神渡组。200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生,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在业,家住贵州省沿河县甘溪乡下坝村三组。200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艳琴,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在业,家住贵州省沿河县淇滩镇淇滩村十一组。200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飞,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在业,家住贵州省沿河县大茶乡龙平村一组。200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毅华,系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简光飞,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在业,家住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桶井乡长江村田坦组。200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伍、杜飞、简光飞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三法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杜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3年7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简大飞以佘加省送走其女朋友为由,纠合黄生、崔艳琴、杜伍、杜飞、简光飞和简立天(另作处理)将佘拉至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前的凉亭中,对佘进行殴打后,逼佘交出身份证和赔偿损失。佘加省被打后,无奈先后两次叫老乡回宿舍取来身份证和人民币300元给了被告人简大飞。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并已发还给佘加省。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伍、杜飞、简光飞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佘加省的陈述;3、同案人简立天的证言;4、证人杨光飞、王建军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赃物拍照; 6、抓获经过;7、辨认笔录;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9、法医学鉴定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伍、杜飞、简光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简大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生、崔艳琴、杜伍、杜飞、简光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杜飞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大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 000元。
二、被告人黄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三、被告人崔艳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四、被告人杜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五、被告人杜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六、被告人简光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被告人杜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杜伍、原审被告人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飞、简光飞共同实施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杜伍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上诉人杜伍、原审被告人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飞、简光飞共同实施抢劫罪的事实,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等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法医学鉴定书等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伍、原审被告人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飞、简光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简大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杜伍、原审被告人黄生、崔艳琴、杜飞、简光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上诉人杜飞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杜伍、原审被告人简大飞、黄生、崔艳琴、杜飞、简光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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