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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强、莫绍棉犯抢劫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佛刑终字第21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绍棉,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100号808。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满棠,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绍强(绰号“猛鸡绍”),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园林大街五巷五座2-301。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绍强、莫绍棉犯抢劫罪一案,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4)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绍强、莫绍棉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莫绍棉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向原审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不满十日即开庭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显 刚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 祥 远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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