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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1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省政府也于2003年12月19日召开了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就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2004年初,国务院将召开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会议召开之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人员对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学习、贯彻,并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以加深对《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以促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各地要利用报纸、广播等宣传工具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由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宣传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每一位行政机关的领导、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正确实施这部法律,以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切实规范我市的行政审批工作。

2、2004年2月将举办一次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在职领导、政府法制机构在编人员的《行政许可法》学习授课活动。

3、市政府各部门要对从事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系统内的培训可由市直部门具体组织,授课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4、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年终公务员考评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并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进一步清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需要保留的项目要提出保留的依据及理由,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复核情况报本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项目清理后报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尔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府文件进行清理。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清理。政府其他文件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清理,上述文件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都应进行废止,并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市直部门文件清理的情况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布或公示。

四、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实施机关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由物价部门负责。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应将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清理的具体要求: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的实施权。

(四)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其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以政府名义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的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制度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5月底对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保留、取消、变更后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工作,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四)各地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落后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手段过度依赖,造成我国行政审批项目过滥、审批程序冗长复杂的现象。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搞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就是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并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二)精心组织,各负其责

各地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政府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负责此项工作,政府法制办、监察部门是此项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实施者。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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