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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将产生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法。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用行政许可法约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列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内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学用结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抓好县市区政府领导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市直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高标准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机关和具体项目的清理工作

  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项目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各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2月20日之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于2004年6月10日前完成;二是要全面清理现行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其他非行政机关一律无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无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也不得无法律依据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此项清理工作于2004年2月20日前完成;三是要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具体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以及省政府的临时性许可外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此项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以上3项清理工作同时进行,清理情况要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清理工作全部完毕后,2004年6月30日前将公布清理结果。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继续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予以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禁止将行政机关经费与行政许可收费挂钩。

  四、以贯彻实施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落实其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力解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法律顾问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要把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培训行政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实行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职务专业化、规范化。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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