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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浙政法[200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保障。为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全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授权和委托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统一受理和联合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等等,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今年政府工作的一大部署。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来说,也是一大考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把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抓紧作出具体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狠抓落实。
  二、抓紧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分级负责,加快进度,确保工作质量。
  (一)抓紧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是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了解掌握具体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培训工作要按三个层次进行:一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二是对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全面培训;三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情况,让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实施这部法律。
  (二)抓紧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抓紧清理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对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予以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应当建议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设定。涉及国家和省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根据设定机关的清理结果,相应作出取消和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编制目录,对外公布。这项工作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抓紧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自行增加许可条件、增设许可环节的,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2004年6月1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备案。在清理的基础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建议。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在主要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确有必要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明确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内容。这项工作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各级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抓紧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抓紧组织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停止。地方政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要予以纠正。这项清理工作在2004月6月15日前完成,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今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应当切实保障。
  (六)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制度、告知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实施特别程序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记录查阅制度、申诉检举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此项工作应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并予以公布和按规定备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省法制办要抓紧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及时提出意见。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改革,大力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
  公开公平、高效便民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积极推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探索和实践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动态管理、间接管理等方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
  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对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严格履行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检测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检举制度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事后监督不力等情况,要立即责令纠正,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放任和纵容。因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当地政府领导要承担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专门抓。为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陈加元任组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同时为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统一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措施,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动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创新,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综合执法试点。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清理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严肃纪律,从严治政。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负有重要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机构设置,充实专业人员,落实保障经费,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主动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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