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姚财镇犯抢劫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23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财镇,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怀集县冷坑镇龙岗管理区红卫村,200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财镇犯抢劫罪一案,于2004年2月14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财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3年9月1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姚财镇与姚淮雄(另作处理)驾驶一辆125C男装益豪摩托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黄歧六联北村观容路路段时,见易某某左肩挂着一个黑色的挂包(价值40元,包内有110.7元)在路上行走,被告两人便密谋抢易的挂包。后由姚淮雄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靠近易身边,被告人姚财镇则乘易不备之机动手抢易的挂包。易及时发现并紧紧护住挂包,双方在争夺中,易被被告两人驾驶的摩托车向前拉行了约六米。由于易紧紧抱着挂包不放,后被告人姚财镇将挂包带拉断而未能得逞。被告两人因抢不到挂包即加速逃离现场,当逃至与洪湖路交界处时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后被闻讯的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易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辨认被告人的照片,反映被告等两人驾驶摩托车抢其挂包,被其发现后仍继续拖行;2、证人庞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易某某讲被被告等两人抢挂包后,将被告等两人抓获并报警;3、同案人姚淮雄的供述,承认其与被告人抢挂包的事实;4、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5、现场勘查材料;6、赃物的估价证明。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姚财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抢劫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财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姚财镇上诉提出,其抢夺时没有拖着被害人前行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姚财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姚财镇上诉所提,经查,其实施抢夺行为时拖着被害人前行5、6米的事实,有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证明,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财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摩托车抢夺公民财物,被发现后仍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向前拖行,其行为性质由只针对财产的抢夺转化为既针对人身又针对财产的抢劫行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姚财镇上诉所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