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郭祥发、黄胜良、查成林、李文君、童青松、魏祥君犯盗窃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佛刑终字第24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君(绰号“李四”),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四川仁寿县预龙乡大山村10组。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祥发(曾用名郭建君,绰号“郭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仁寿县宝石乡孙家村4组。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胜良,男,1964年 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邹洞村。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查成林,男,1974年11月 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四川省仁寿县北斗镇石河村11组。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童青松,男,1978年 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童河村1组。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祥君(曾用名未祥君),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宝石乡三顾村二组。200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祥发、黄胜良、查成林、李文君、童青松、魏祥君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文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2年6月 22日早上10时至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郭祥发先后伙同张杰、邓学兵(均已判刑)、“张胖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T型”螺丝刀,从深圳市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伺机盗窃摩托车。期间,采用撬锁方法,先后在三水区西南镇广场路4号金叶职工门诊部门口盗走何宝志的一辆金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9D880,价值15 000元);在西南镇站前街8号1座旁盗走张雪玲的一辆金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2C268,价值15 000元);在西南镇人民医院住院部职工停车场内盗走李巧云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4F078,价值8 400元);在西南镇人民医院急诊室旁停车场内盗走梁金的一辆金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8C308,价值15 000元);在西南镇站前街粮食机械厂车棚内盗走李家荣的一辆本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3F736,价值20 000元);在西南镇文锋西路1巷3座楼下盗走谭燕群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 E/2G755,价值9 600元):在西南镇环城西路1号楼下盗走周珀璇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9H635,价值8 400元);在西南镇富善路15号楼下盘走黄少丽的一辆鹿城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5F278,价值20 000元)。

(二)200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祥发和“老五”、黄二华及其弟弟、李三、韩二华(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乘坐由李兵驾驶的奇瑞小汽车与驾驶粤B/9A525货车的被告人黄胜良一起从深圳市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由被告人郭祥发等人在西南镇教育中路豪情酒吧门口盗走陈景辉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3D090,价值人民币7 800元),并将摩托车抬上被告人黄胜良的货车运回深圳市后销赃。

(三)2003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祥发、查成林和“老五”乘坐由被告人李文君、童青松、黄胜良分别驾驶的捷达小汽车(车牌粤B/G6344)和货车到中山市盗窃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郭祥发、查成林和“老五”在中山市东区华柏花园5座楼下盗走郭高成的一辆银翔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T/C2989,价值4 400元),在中山市石歧区莲峰新村7号楼下盗走黎思平的一辆光南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T/T0040,价值4 400元),在中山市石歧区太平路376号路口盗走佘洲的一辆本田牌DI050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T/B3389,价值4 000元)。盗后,将上述三辆摩托车抬上被告人黄胜良的货车后,乘坐被告人李文君、童青松的小汽车回深圳。后由“老五”联系将摩托车销赃。

(四)2003年4月14日,被告人郭祥发、查成林、黄胜良、李文君、童青松和“老五”,用上述分工和方法,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金盛花园二座楼下盗走张子朗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25C男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2G504,价值6 300元),在三水区西南镇广海中路33号梦幻欢乐城楼下盗走区启联的一辆飞鹰牌125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2G880,价值5 950元),在三水区西南镇康乐4街1座楼下盗走王裕帮的一辆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E/7K223,价值10 350元)。

(五)2003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郭祥发、查成林、魏祥君、黄胜良、李文君、童青松用上述分工与方法,到佛山市顺德区盗窃摩托车,由被告人郭祥发在顺德区大良镇新路南55号楼下,盗走黄彩红的一辆山洋牌100C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X/4S791,价值3 600元)。六被告人在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车时抓获。

综上,被告人郭祥发参与盗窃摩托车16辆,共价值158 2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胜良参与盗窃摩托车8辆,共价值46 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查成林参与盗窃摩托车7辆,共价值39 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文君、童青松参与盗窃摩托车4辆,共价值26 2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魏祥君参与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3 600元、数额较大。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郭祥发、黄胜良、查成林、李文君、童青松、魏祥君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景辉、郭高成、黎思平、佘鑑洲、张子朗、区启联、王裕邦、黄彩红、何宝志、张雪玲、李巧云、梁金、李家荣、谭燕群、周珀璇、黄少丽的陈述;3、证人张杰、邓学兵、陈利友的证言;4、赃物估价证明书;5、(2003)三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6、辨认笔录及拍照;7、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9、抓获经过;10、其他证明材料。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郭祥发、黄胜良、查成林、李文君、童青松、魏祥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祥发所盗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胜良、查成林、李文君、童青松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魏祥君参与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胜良、李文君、童青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郭祥发、魏祥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郭祥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 000元;

二、被告人黄胜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

三、被告人查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 000元;

四、被告人李文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

五、被告人童青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

六、被告人魏祥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 000元;

被告人李文君以其没有参与盗窃作案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文君,原审被告人郭祥发、黄胜良、查成林、童青松、魏祥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文君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上诉人参与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有失主的报案陈述、上诉人及五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君,原审被告人郭祥发、黄胜良、查成林、童青松、魏祥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原审被告人郭祥发所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李文君,原审被告人黄胜良、查成林、童青松参与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魏祥君参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郭祥发、查成林、魏祥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李文君,被告人黄胜良、童青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文君否认盗窃犯罪之诉与本案所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四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