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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大玉故意伤害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佛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大玉,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农民,文化程度小学,住石首市大垸乡合民村七组,暂住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沙田村永达木制品厂宿舍。2003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凯波,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大玉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智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大玉及其辩护人廖凯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1月5日晚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办事处红岗沙田村永达木制品厂员工李榜春与其堂弟李洪外出返厂发现厂门上锁,与看管大门的员工周世平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撞,周即从厂内取出一把菜刀指吓李榜春、李洪,旁边的员工见状后上前制止将周的菜刀夺走。被告人易大玉见其大舅周世平被打,即在身旁的柚木棍堆中拾起一根木棍,冲到李洪身边用木棍朝其头部猛击一下。后李洪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洪系被钝物致伤左侧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易大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易大玉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辨称其是在周世平与李榜春、李洪等人打斗过程中持木棍击打李洪的。被告人易大玉的辩护人辨称,本案属于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因回厂时间晚于厂的规定与周世平发生争吵,在周手上的菜刀被人夺去后,双方仍在打斗,被告人才上前将李洪打伤。另被告人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大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世平(易大玉的大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当晚10时许,其在厂里负责关门,老板规定每天晚上10时关门,同厂的李榜春及其妻子鲁保秀、李洪来到厂门口叫开门,其开门后,李榜春、李洪就骂其。接着双方发生争执,对方三人还冲上来用拳头打其,其从屋内拿出一把菜刀要砍他们,被同厂的赵四坤等人夺去。其遂打电话给老板,对方三人又上前打其,李洪还用一根扶手棍打中其右手,易大玉见状上前夺过李手上木棍并朝李头部打了一下,后李洪倒在地上呕吐并被人送去医院。2003年10月份,李洪等人也因为晚归的问题与其发生过口角。其对被告人易大玉、被害人李洪、易大玉所使用的木棍作了辨认,还对作案现场作了指认。

2、证人李榜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当晚10时许,其与堂弟李洪及妻子鲁保秀回厂,因厂门已关就叫人开门,还对内骂了几句,后负责看门的周世平打开门,手里拿着一把刀并说要砍他们,他们及厂里人见状围上去夺过周手上的刀,李洪在抢刀过程中与周发生推打。后就见到李洪昏倒在地,周世平的妹夫易大玉拿着一根木棍站在旁边。其就与工人将李洪送往医院。其与周世平等于11月4日因东西放置问题发生过争吵。其对周世平以及被告人易大玉作了辨认。

3、证人鲁保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与丈夫李榜春回厂叫里面的人开门,李还骂负责看门的周世平,并用脚踢了几下厂门,开门后见周手上拿着一把菜刀骂李榜春,李就去抢周手上的刀,后同厂一个姓康的将刀夺走。李榜春遂回房里打电话找老板,周世平又与李争打电话,双方发生推打,其弟“李红”从外回来见状想拉住两人,此时。门外一名男子手持木棍冲进房里朝李的头部打了一下,李蹲在地上呕吐后还吐血。其对周世平作了辨认,还辨认出被告人易大玉就是该名打伤“李红”的男子。

4、证人赵仕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当晚21时许听到厂门外有人争吵,其走到厂门时看见周世平、李榜春、李洪已在争吵,周手上还拿着一把菜刀,其立即上前将刀夺走交给在场的康师傅,李榜春便入宿舍打电话给老板,周世平也跟着入内,李洪、易大玉也在里面,周世平又发生口角,李洪走过去劝架,易大玉就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朝李洪的头部猛击一下,其冲上前将易的木棍夺走。李洪被打后呕吐并昏倒在地。其对周世平、被告人易大玉作了辨认。

5、证人肖体云的证言证实,当晚11时许,其在出租屋听见对面木器厂有女人的哭声,其跑到门口见一男子手持一把菜刀,另有两名男子拉着持刀的人,其走到木器厂对面马路站着,听见厂内有打斗声,6、7分钟后见木器厂大门打开,一男子骑三轮车,另两名男子将一受伤男子抬上车,并将伤者送走。

6、证人康优林的证言证实,当晚10时30分左右,其在房间里听到外面有争吵声,打开门看见周世平、“大易”与“巫师”及“巫师”的弟弟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其上前将双方拉开,同事赵仕坤也来劝架并将一把菜刀交给其拿走。其将刀拿回房间后见上述四人走进油漆车间,并听到打斗声。2分钟左右,四人走出车间,周世平手上有些擦伤、流血,周与“巫师”都叫其跟老板打电话,其打电话给老板,后见“巫师”的弟弟呕吐并昏迷。

7、证人林泽泉的证言证实,当晚11时许,其接到周世平电话称厂里有人打架,待其回厂后见员工李洪躺在一三轮车上,并被同厂员工送往医院治疗。

8、被告人易大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一致。其还证实是因为看见对方两人打周世平,想帮忙就拾起木棍击打李洪头部的,周为什么与对方争吵其不清楚。其对周世平、被害人李洪、其所使用的木棍作了辨认,对作案现场作了指认。

9、法医学鉴定书、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洪于2003年11月5日送院,同月8日死亡。解剖见死者左额颞顶部头皮下大面积血肿、颅骨冠状缝分离,符合具有一定接触面的钝物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结论是被害人李洪系被钝物致伤左侧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佛山市顺德区沙田七街七号红岗沙田村泽泉木器厂油漆车间的情况。车间的东南角离东墙150M的西墙边有一根长85CM、直径10CM的木棒。

11、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抓获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大玉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是由于被告人易大玉的大舅周世平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争执并打斗之后引发,被告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在社会危害性上与一般的肆意伤害公民身体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另被告人犯罪之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具体的作案手段、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大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义良

审 判 员 黎健毅

人民陪审员 王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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