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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林犯抢劫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31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世林,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县,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120号10座101房。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世林犯抢劫罪一案,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世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世林于2003年12月26日凌晨零时许,见邻居李清梅从其居住的大院附近经过,便在家里拿了两把水果刀,跟踪李清梅到佛山市禅城区佛罗路口天马大厦侧,当被告人李世林持刀胁迫李清梅交出人民币200元时,被巡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世林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李清梅的陈述、证人陈健文的证言和扣押物品清单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世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李世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世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世林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世林实施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世林提出的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充分考虑了上诉人李世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李世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原审已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李世林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之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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