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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4〕2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我省实际,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1月1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总的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既要保持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和组织保障。

改革的原则是:

1、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做好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衔接,使省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与国务院大体相对应。

2、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结合湖南省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并在实践中补充完善。

3、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杜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4、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科学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

省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

1、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组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能,省财政厅承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定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撤销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具体监管办法待省国资委组建后研究确定。

2、加强和完善省政府区域经济调节体系,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承担综合研究拟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起来,使改革更好地为发展服务,进一步提高地区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解决地区经济调节中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问题。

3、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招商合作局)承担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并入省商务厅,以整合省政府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管理职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和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实现我省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省商务厅加挂省招商合作局牌子。撤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4、结合我省实际,组建省经济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职能分别划归省国资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的基础上,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余各项职能,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中小工业企业的职能和省乡镇企业局有关工业企业和工业经济管理的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撤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乡镇企业局改组为副厅级事业机构,归口省农业厅管理,继续承担有关农业企业(种植业、养殖业)管理和乡镇企业统计管理职能。

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能,并将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能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仍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同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7、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经上述调整,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另设置部门管理的机构4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2个。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4个)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厅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商务厅(加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监察厅与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省委工作机构序列。

3、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16个)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湖南省旅游局

湖南省粮食局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湖南省参事室

5、湖南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6个)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厅级,为湖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厅级,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版权局),正厅级。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厅级。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厅级。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

(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1、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能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数和国务院对应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部门业务处室数量必须占处室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均为处、室。正厅级单位的内设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副厅级单位的内设机构级别为副处级。

2、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和分流。人员编制的核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是“人随事走”的原则。调整设立的机构,凡涉及职能划转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机关综合、后勤和离退休管理服务等职能及人员编制的划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是不超总额的原则。新组建的机构,若只涉及职能划转,则只按“人随事走”的原则进行人员编制划转,不再新增编制。除划转的职能外,纯新增职能较多的单位,在确保行政编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总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领导职数的核定。新组建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为1正4副,省乡镇企业局的领导职数为1正3副。纪检组组长职数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部门“三总师”的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以下原则设置:处(室)编制在4名以下的配1名,5—7名的配1正1副,8名以上的配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可再增配1名副职。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配备。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省国资委组建的有关问题

省国资委党委、纪委的设立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参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规定,另行研究确定。

(二)撤销的部门下属或挂靠单位的归属问题

1、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撤销后,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及技术中心划归省国资委管理。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撤销后,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划归省商务厅管理,其他下属或挂靠单位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

3、省外经贸厅撤销后,其下属单位划归省商务厅管理。

4、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撤销后,原挂靠该办的省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为省农业厅内设机构,保留省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其他需要调整的单位,在实施部门“三定”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行业管理机构的问题

机械、石化、纺织、建材、轻工、冶金6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商业、物资、食品3个事务工作办公室,现有人员编制按“只出不进、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理。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的总体部署是:2004年2月中旬召开动员会议,部署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2004年3月中旬基本完成部门“三定”规定的审批,各部门“三定”工作力争2004年第一季度实施到位,按新机构运行。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意义重大,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新机构组建后,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成立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新机构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机构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脱钩断档的现象。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财产等划转的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交接工作,处理遗留问题。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做好“三定”工作。新组建的机构,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本单位本部门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规定,并在动员大会召开后20天以内向省机构改革办呈报。“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厅、处级领导职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三)严肃改革纪律。此次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严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纪律的通知》(湘纪发〔2003〕12号)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凡违反机构改革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特设机构: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省物价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参事室


说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省商务厅加挂省招商合作局牌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4个: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宗教事务局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2个: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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