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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交通改革的意见

内政发〔2004〕30号 2004年3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公路交通改革,构建交通事业高速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促进公路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五个统筹的发展观,争取较长的高速发展期
  (一)公路交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交通企业改革。坚持积极稳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公路建设与养护体制,激活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建立一个既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又能有效发挥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体系,促进自治区公路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区公路交通事业保持较长高速发展期的目标。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的方针,以特色交通构建特色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三横九纵十二出口”公路主框架建设为重点,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力度,努力提高路网等级和通达能力,加快县际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力度,提高路网密度和通达深度。第一阶段2004年至2007年,要抓住这一高速发展的关键期,确保每年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平均完成投资150亿元左右。到“十五”期末基本贯通省际通道和110国道高速公路,实现旗旗(县)通油路,乡乡(苏木)通公路。到本届政府任期末实现自治区首府到盟市和重要出口路以高速一级公路连通,盟市到旗县以二级公路为主连通,旗县到苏木乡镇基本通油路,苏木乡镇到嘎查村通公路,高速公路突破1000公里,一级公路突破4000公里。道路客运实现自治区首府到盟市的班车豪华化、盟市到旗县的班车高档化和村村通班车,货物运输业向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交通各项指标总体上跨入全国同行业中上等水平。第二阶段2008年至2010年,确保每年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平均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自治区干线公路网及与周边省区快速直达、高效集散的公路交通网络,实现自治区首府到盟市和重要出口路以高速公路连通,乡乡(苏木)通油路。公路总里程达到85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1800公里,一级公路达到5000公里,二级以上公路达到2万公里,高级、次高级路面达到4万公里。大力推进道路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发展交通物流业。使公路总体达到设施完备、路网优化、干线强固、支线发达的局面,更好地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前期规划工作,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制定和完善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交通建设工作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起来,保证年度计划按规划实施,逐步实现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搞好项目储备,努力做到项目开发、储备和运作的连续性,真正做到开工建设一批、报批一批、储备一批。除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尽量简化程序。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对于工程建设方案简单、技术成熟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审批。对于省道以下(含省道)不涉及国家、自治区投资的二、三级公路项目,可由各盟市自行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四)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是工程生命的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质量第一和一切工作服从服务质量的要求,强化质量意识,加大奖惩处罚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要继续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机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公路建设分级管理体制,推进多元化发展
  (五)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公路建设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级管理体制。国道主干线、重要国省干线公路、国边防公路及国家有规定和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建设管理;一般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由各盟市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对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计划的项目,适当给予补贴;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以旗县政府为主负责筹资、建设和管理。
  (六)加快公司制改革,培育公路建设法人主体。加快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路公司制改革步伐,具备条件的要尽快组建公路建设经营投资公司。可将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具备收费经营条件的在建项目划转公司经营管理,并通过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滚动发展。鼓励公路建设企业以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积极推进通行费征收体制和公司制改革,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实行积极的优惠政策,减少体制和政策性支出。除特殊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车辆外,各单位公务用车均要按规定交纳通行费,提高公路通行费的实收率和盈利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收费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在减人增效上下功夫。加强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七)加强管理创新,努力降低公路工程造价。要降低公路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加强公路网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积极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要按照《招投标法》规范招投标,严格市场准入,通过公开、公平竞争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减少不合理变更和严格计量支付,努力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落实公路建设优惠政策,严格执
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2〕14号)精神。重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使工程造价结算确切、合理。
  (八)正确树立管理公路与经营公路的理念,努力降低公路运营管理成本。要进一步走向市场,适应市场,通过市场运作,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原来由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包办的格局,利用市场机制建立起公路交通多元投资体系。将企业管理理念引入交通行政管理之中,促使交通行业管理更为高效、灵活、富有应变力和创造力,降低公路运营管理成本。在加大“国家投资、地方集资、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利用外资”投融资效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体制、机制上不断创新,实现多途径、多渠道筹融资。积极主动争取中央投入,拓宽政策性资金来源渠道。继续面向国内外市场,拓宽经营性资金来源渠道。
  三、转让公路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
  (九)加大国家和自治区以汽车养路费、车购税等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二级公路项目经营权的转让。盘活公路存量资产,拓宽筹资渠道,加快公路建设资金的周转,为公路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十)公路经营权转让年限,应坚持以投资预算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盈利期(合理年限盈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测回收期的50%)为基准,允许让利,最多不得超过30年。省道及以上等级公路经营权转让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及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应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公路行业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严格审批程序。采取拍卖、询价竞标、协商和招投标方法择优选择受让方。公路经营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建设贷款及国债,余额用于新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将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收益用于与公路建设无关的其它项目。自治区按投资分得的收入,仍属自治区的权益,由交通厅统筹安排公路建设项目。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十二)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大公路建设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加快以政府投资为主向社会投资为主转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一规划、政策导向、依法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公路建设投资环境。
  (十三)积极争取国家安排的车购税、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其它国家财政性资金,用于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省际通道、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项目、县际公路、农村通达工程等项目建设。采取自治区养路费、公路建设项目营业税返还,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苏木乡镇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力度,充足建设资金。鼓励区内外企业以独资、合资的方式参照BOT模式参与我区公
路建设经营,实现多渠道融资。组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业绩良好的路段组建股份公司,尝试上市筹资或发行中长期公路建设债券。
  (十四)按照“以开放促开发、以项目换资金、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以市场换发展”的原则,通过有偿转让、垫资修路、让利引资、以热线带冷线、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措施,开辟更广阔的投资渠道。大胆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区内外、多层次、多领域、多种类的公路建设法人实体,通过收购、合资、合作、BOT等形式投资我区公路建设,努力推动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从2004年起,各盟市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招商引资计划,自
治区将作为一项重要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继续采取“以工代赈”、“民办公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形式,建设地方公路。
  五、逐步实现公路养护市场化,提高路网整体服务品质和能力
  (十五)深化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要按照大胆实践、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解决好养路职工社保的前提下,实施“管养分离”“政企分离”,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逐步实现公路养护市场化。要加快研究出台《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要突出重点、分层次推进,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盟市干线公路养护,实行以路况为中心的合同管理改革。根据各盟市所管养干线公路的里程、养护难易程度、交通量大小、使用年限和路况质量,按路况付酬、优质优价、合理确定养路经费。每年初自治区与各盟市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好路率达到指标和相应的养路经费。盟市干线养护单位实行“两分离、一推进”改革。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重新核定编制,明确职能,组建公路管理单位和养护工程公司。将养护道班、工
程队、苗圃、材料厂、测设队、沥青站等生产单位先组建为不注册、不挂牌的内部养护工程公司,模拟市场进行企业化运作,暂不实行完全竞争。3年后可将50%的养护作业量在盟市内进行公开招标,5年后由公路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地方道路养护,要按照《村民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和雇工形式进行养护,建立长效的养护机制。为确保县道养护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将农用车列入小额费征收范围内。小
额费以盟市为主实行自收自支,保证75%以上用于公路养护。汽车养路费继续对县道养护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旗县财政也应给予县道养护一定补贴。
  (十六)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积极稳妥、分步分期推进和深化公路养护体制改革。2004年全区继续推行公路养护内部招投标,进一步完善定额养护、计量支付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从2004年开始,选择1至2个条件成熟的盟市干线养护单位和2至3个旗县公路段进行改革试点工作。全区有条件的旗县公路管理部门都要设立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机构,加强对乡村道路养护指导。涉及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取以奖代投的形式全部用于乡村道路养护。从2005年开始,分3年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干线公路养路工从自治区养路费支出预算中列支,县道养路工由盟市旗县(市、区)负责,逐步补缴。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成效。按照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对未聘任的管理人员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分流、安排退休,鼓励主动离岗或自谋职业,解除聘用关系。富余的管理人员分流到养护工程公司。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养路生产工人属特殊工种,劳动人事部门要给予相关优惠政策。为有利于养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养护工程公司在转制后一定时期内税收政策适当给予优惠。公路养护企业在生产中涉及的临时用地、用料,地方政府在公路沿线无偿划定符合质量标准的采石场、砂石料采集场和一定数量的苗圃基地、副食基地、道班建设厂地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大力的支持和一定的费用减免。
  (十八)积极开展公路建设、养护、收费管理体制下放到旗县的改革试点工作,由旗县负责本辖区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2004年先选择2至3个旗县(市)进行试点工作。
  (十九)强化BOT公路的养护管理。BOT公路作为全区公路网的组成部分,要纳入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经营企业必须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每年投入足够的养护资金,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经营企业签定目标责任状,并参加全区的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如养护不到位,路况质量差,长期满足不了行车需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前终止公路经营权。
  六、深化国有公路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推进向民有民营发展
  (二十)国有公路交通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现有股份中的国有股份要逐步退出,增加个人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完成企业民营转制。
  (二十一)企业整体转制有困难的,可将转制条件成熟的下属分公司先组建为民营公司,在原公司整建制的基础上,以现金或资产支付手段,职工自愿置换身份,然后通过职工出资方式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由职工持有的股份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独立法人实体,与原单位从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对企业中转制条件不成熟的下属分公司,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整合,逐步创造条件再进行转制。
  七、采取积极政策刺激消费,努力提高汽车保有量
  (二十二)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居民收入,促进居民购车消费。各类金融机构对购车信贷应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如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条件等,使潜在购车者通过贷款实现购车愿望。进一步简化购车、用车的各种手续,降低费用。搞好各类建筑停车泊位的规划,以消除购车者的后顾之忧。在治理公路超限车辆的同时,要研究改进在公路行驶车辆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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