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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万讯通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496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4961号




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靖,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4楼204号。

委托代理人刘鹏起,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06号。

被告北京万讯通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街甲2号彩虹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治,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讯通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针对本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03年8月4日裁定中止诉讼。2004年3月31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此后,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讯通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二 O O 四 年 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周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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