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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世田诉唐山市蓝剑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22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魏世田,男,汉族,1929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燕家胡同16号。
委托代理人杨超英,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凌宇,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蓝剑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虹桥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廷利,河北唐山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钰胜鑫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斌,经理。

原告魏世田诉被告唐山市蓝剑车业有限公司(简称蓝剑公司)、北京钰胜鑫源经贸有限公司(简称钰胜鑫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世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超英、闫凌宇,被告蓝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勤、委托代理人饶廷利,被告钰胜鑫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魏世田以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世田撤回对被告唐山市蓝剑车业有限公司、北京钰胜鑫源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魏世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

二 O O 四 年 四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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