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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迪芬服装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4)一中行初字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74号


原告北京欧迪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梅,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丝竹园5楼4门402号。

委托代理人贾东欣,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27号化工楼2号楼2单元7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华,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陈锦堂,男,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商人,住台北市金华街26号5楼。

原告北京欧迪芬服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的第54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欧迪芬服装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欧迪芬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欧迪芬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欧迪芬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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