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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诉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6号
原告李刚,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安定西里18楼2门402室。
被告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98号育英商务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谭东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东伍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李刚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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