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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2004年5月20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全市“2.29”、“2.28”大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公务行为,深化环境建设,为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环境意识,全面落实省委《规定》

1、2000年2.29大会以来,市委市政府以优化环境、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为主旋律,坚持不懈、与时俱进、标本兼治、步步深入,使优化环境成为贯穿全市各项工作的一条主线,有力地促进并形成了社会持续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四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抓环境就是抓发展,就是抓中心、抓第一要务;抓环境就是抓统筹,就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抓环境就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抓环境就是转作风,就是坚持求真务实;抓环境就是树正气,就是落实“树讲求”的总要求。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优化环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系统的工程、艰巨的任务,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章立制、常抓不懈,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才能实现环境的全面彻底改善。

2、省委、省政府《规定》把优化环境摆在第一竞争点和当务之急的重要位置提出来,抓住了影响改革发展的主要矛盾,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为契机,把第一要务的思想树得更牢,把优化环境、加快发展的主题叫得更响,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深、更实、更细。

二、优化政策环境

3、认真落实各项涉农政策。认真落实好中央1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确保各项支农政策的落实,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环境。重点落实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政策,把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理取消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确保当年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过去累欠的,要做好清欠计划。

4、放宽投资项目审批限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者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许可手续。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及省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放宽企业登记审批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其它手续。

6、放宽办理证照、年检的限制。取消企业登记代理人等资格核准。企业法人等专业培训和相关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企业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前提条件。

7、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并在税收、投融资、外贸、用地,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民营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分批注入。首期注入不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剩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要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8、解决好“用地难”问题,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确保主导产业项目和市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除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外,其它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加快城中村改造和困难企业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土地;做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引导项目进入集中区建设;有关县乡村积极主动做好群众工作,保证主导产业项目用地和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同时,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9、解决项目建设“进场难”问题。对征地补偿安置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进行补偿,并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任意降低补偿标准,挪用补偿安置资金,损害农民、居民权益的予以严肃处理;对合情合理拿到补偿费用又强词夺理、干扰项目进场的农民、居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疏导、管制、治安处罚等相应措施排除干扰,违犯法律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0、改进户籍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凡在我市兴办第二、三产业、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一年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对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市人才交流部门出具的引进手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其子女入学、参军、就业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的人员,无论是否有我市常住户口,均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三、优化政务环境

11、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于6月30日前掀起宣传热潮,法制办、普法办要组织好学习培训。人大及监察、法制办等部门要在6月30日以后,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实施到位。

12、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纪委、法制办牵头,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6月30日前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归纳整理,实行“目录管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除企业急需批文且主动申请审批的事项外,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审批或变相审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13、进一步完善市、县项目审批大厅。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审批大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提高效率。从2004年7月起,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进厅审批,严禁体外循环、厅外审批、重复审批和厅外收费,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审批部门及其驻厅窗口,采取年终考核降档处理。

14、严禁审批过程中的搭车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审批向项目单位推销商品或提供强制性服务,项目单位的设计、施工、测量、勘探、评估、审计等,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自主选择实施单位。

15、推行部门办事“一个窗口对外”。在涉及审批、收费(税)、办事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执纪部门设立统一对外的“服务窗口”,各项业务按工作流程实行“内部循环”。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参照市项目审批大厅的方式,设立部门内部办事大厅。由市优化办督办,6月底前按新机制运行。

16、实行收费罚款“目录管理”。在继续严格实行“一证一书一卡”以及“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全市统一的收费罚款目录,列出收罚项目、收罚标准和收罚依据,向社会公布,并每年核定一次。对有上下限额的收罚项目,原则上按下限标准确定执行。未列入目录和未经公布的收罚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任何地方和部门,严禁下达收罚指标,严禁实行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全市收罚目录,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物价、法制办共同编制。

17、推行检查预告和准入制度。严禁对企业的随意检查。例行检查,除法定不得提前告知的检查活动外,都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提倡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临时性检查,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必须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

18、推行免费培训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9、推行年检集中办理制。对企业年检进行清理整顿。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其它年检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实行统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办理。对非清理整顿行业并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以及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实行免审。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摊派、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年检清理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进行。

20、改进纳税服务和税务检查。实行税银联网、委托代缴、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发票审核。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收法律服务。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免除两年内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21、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解决“暗箱操作”问题。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办事责任等。

22、严把行政执法部门用人关。由市人事部门牵头,编制管理和法制部门配合,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外人员进行全面清理。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雇用临时人员的,须经县级以上编委批准,并定期组织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23、推行电子政务。本着方便企业和群众的原则,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府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的监督、检查和投诉机制,积极探索网上审批、网上年检,逐步形成新型政府管理模式,促进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效率、提升行政能力。

四、优化法制环境

24、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在全市党政机关、执法执纪部门和干部队伍中,广泛开展民主法制教育活动,着力解决民本思想不牢、民主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能力较低等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宣传,增强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打牢基层稳定基础。

25、规范执法行为。紧紧抓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两个关键环节,做到“四不”:不干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和个人行为;不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帐目、银行帐户和扣押企业财务。市政法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6、提高执法效率。公、检、法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要做到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向有关当事人说明理由。

27、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乡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聚众到企业无理取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坚决、迅速予以打击,对劝阻不力、处置不及时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侵犯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对故意伤害、绑架、勒索企业经营者的犯罪活动,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致使企业经营者受到查究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严办。

28、注重维护骨干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和骨干企业的正常经营,立案调查、传讯、拘留市、县利税大户、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法人代表或对企业实施冻结帐户、划拔资金、资产抵压等重大强制措施,要事先与市县有关部门沟通,或者在实施强制措施后,尽快与市县有关部门沟通;对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企业之间的担保借款、贷款,金融、政法部门在制定收贷措施和追究担保者的连带责任时,要注意与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沟通,慎重处理。

29、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活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大力实施“护城河工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优化诚信环境

30、打造诚信政府。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带头诚实守信,言必信、行必果,承诺践诺。政策一经出台,就要严格执行,措施一旦制定,就要坚决落实,努力打造“诚信政府”,以政府诚信,带动和促进社会诚信。不定期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承诺践诺情况进行暗访和抽查。

3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抓好企业信用评价奖惩体系的建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国资、工商、质监、税务、金融等部门,每年对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锁入“失信警示黑名单”,将信誉良好的企业,输入“诚实守信光荣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信贷、年检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失信违约,甚至偷税逃税、恶意逃废债务、制造假冒伪劣等行为,严厉查处,使失信违约者付出代价。

32、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树立诚信意识,培养诚信行为,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宣传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优化人才环境

33、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鼓励企业高薪聘请人才,并在投资创业、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

34、放宽对人才流动的限制。党政机关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事业单位启动用人制度及配套改革,积极推行人员聘任制,先行试点,逐步放开。企业录用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不限专业、不限生源地,只要落实就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档案、户籍等相关手续。特别是对“两高一急”人才,人事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打破限制,特事特办。

35、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保定市区及周边城市人才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并实现网上发布,促进各类人才资源与需求单位有序对接、合理流动。

七、优化基础设施环境

36、加快“一城三星”建设。按照“辐射扩张,以大保定带动大发展”的思路,制定完善总体规划,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清苑、满城、徐水三个卫星城建设,加快实施市区连接“三星”的道路、绿化和管线规划建设。

37、启动新区建设。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完善规划,选好项目,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资,成熟一个,启动建设一个。通过新区建设,带动周围地区经济发展。

38、加强城镇建设。建设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突出抓好“四网一场”(路网、电网、水网、信息网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年内,选择一批重点建制镇,集中力量加快建设。

八、优化生态环境

39、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以创建全国园林城市为目标,突出抓好城区绿化、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40、建设文明生态村。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发动、分类指导、分期实现”的原则,突出“四化”,净化抓责任,绿化抓质量,硬化抓主街道,沼气化先行试点后抓普及。重点抓好进村道路整修、村内卫生整治及街道和庭院绿化工作。

41、建设文明生态社区。以改变社区环境面貌和革除生活陋习为重点,抓好净化、绿化、美化工作。重点在绿化上,坚持见缝插绿、破硬建绿、垂直挂绿、拆迁辟绿、屋顶造绿“五绿”并举,年内市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42、建设文明生态城镇。重点是垃圾清理和治污,建立长效机制,全力整治城镇脏、乱、差现象,有条件的城镇要建立污水处理厂。文明生态城镇建设要在净化、绿化、美化方面先行一步,为文明生态村和文明生态社区起示范带动作用。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落实“四制”

43、领导责任制。各地、各单位要真正把优化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直接抓、负总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既抓好分管工作,又抓好分管的“小环境”。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存在的问题,大胆揭露,勇于纠正,要做优化环境的“推进器”,而不做“拌脚石”,以自身“小环境”的好转,促进全市“大环境”的优化。各级领导都要树立“不抓环境是失职,抓不好环境是不称职”的思想,做到一级抓一级,一层管一层,级级有责任,层层有压力。所辖范围一旦发生破坏环境的案件且查处不力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按省纪委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4、服务承诺制。深化民主评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已定硬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省《规定》和“2.29”大会精神,围绕人民群众和基层、企业反映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出详细、具体、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服务承诺。硬措施的出台,经市优化环境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诺,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加强明查暗访,发挥监督员作用,以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的监督,确保服务承诺落实。

45、“一次查实下岗”制。在教育引导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人人是保定形象,个个是保定环境”意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条热线”、“五个中心”的作用,采取刚性措施,严查典型案件。对各类投诉案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从今年开始,在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凡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后果的,经优化环境投诉中心查实,坚决停职下岗,并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有意包庇、纵容责任人的领导干部,也要给予相应处分。“一次查实下岗”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46、“一票否决”制。按照已出台的《优化环境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地、各部门进行严格考核评价,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作为评选“实绩突出单位”的重要依据。凡因部门内部发生破坏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经调查属实的,以及在行风评议中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降为实绩较差单位。对被否决、降档的单位,一次通报警告,二次调整“摘帽”;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调整班子建议。考核办、优化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发布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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