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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4〕3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投诉,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投诉,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含外国企业办事处,以下简称投诉人),在企业申办、筹建、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服务工作不满意,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等,诉请有关政府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一章投诉机构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作为省政府外商投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外商投资投诉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商务厅设立甘肃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全省外商投资的投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州、地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投诉事项。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应设立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

  (二)对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诉;

  (四)定期统计和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级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对外公布办事程序、投诉范围、联系地址及投诉电话。

  第七条各级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项。

                  第二章投诉受理

  第八条投诉人可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向外商投资投诉机构投诉。

  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地址,投诉理由和请求事项等,并附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便于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

  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对投诉者的投诉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九条被投诉人为市(州、地)政府(行署)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时,由各市(州、地)外商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被投诉人是市(州、地)政府(行署)、省直有关部门的,由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

  属于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或确实不便向所在地区、部门投诉的,投诉人可以向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投诉。

  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有关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予以受理。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履行合同、章程或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投诉,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开具受理回执,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按业务归口原则移送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处理;

  (二)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影响大的投诉,由受理投诉的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直接处理或向上级请示后处理;

  (三)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投诉,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被投诉部门对投诉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受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通报外商投诉中心;

  (二)对外商投资投诉中心转交的投诉,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外商投资投诉中心;

  (三)配合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对重大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批转,紧急投诉应立即批转。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受理投诉的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向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申请复查。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原机构处理得当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对处理不当的,可责成原投诉处理机构重新处理或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投诉人就投诉内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投诉处理即告终止。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拒不受理、或无故不按规定期限处理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交办的投诉进行扣压或者拖延不办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州、地)外商投资投诉机构每月应将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备案。省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按季审核汇总全省投诉处理情况,并向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人在本省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常驻代理机构在本省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印发

  共印1300份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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