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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政发〔2004〕8号 2004年3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家禽养殖业已在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带动了饲料、兽药、机械设备、包装材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省家禽存栏761464万只,生产禽蛋4905万吨,禽肉925万吨,实现产值31亿元,占畜牧业总产值的21%。近期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影响了禽类产品的加工、出口和市场正常流通,给家禽业的稳定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困难。为了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户发展家禽业的积极性,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
精神,现就扶持我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禽流感免疫、疫区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补偿、补助标准按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执行。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家禽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为了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正常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要给予他们必要的信贷支持(重点家禽养殖户名单由省农业厅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重点加工企业由省农业厅商有关部门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90%,其它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其余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三、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的禽肉产品,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
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动物治疗及注射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提出减收免收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公布执行。

  五、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对种禽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中央财政补贴,不足部分按种禽场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补贴。各级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严格落实政策,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保护和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是稳定和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基础。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兑现补偿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到户兑现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七、加强产品检疫,保障市场供给

  要加强产品检疫,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进入市家禽产品必须具有检疫证、车辆消毒证和运输证,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保证进入屠宰场和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来自非疫区且健康安全。各地要坚决落实有关规定,确保来自非疫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健康畜禽及其产品流通,不得非法设卡,更不得阻断正常交通。不必要的地区关卡和市场封锁要坚决撤销。要发挥养殖业龙头企业在禽类产品营销中的联接和带动作用,使农民能够及时出售健康禽类产品,促进禽产品正常流通,保障非疫区群众买卖活禽和禽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八、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要在全力以赴地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家禽业的发展。当前要高度重视禽产品的市场供给,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持正面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公众正常消费,拉动家禽业发展。省计委、经贸委、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工商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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