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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4〕25号 2004年3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清理、整顿全省统一着装不规范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4号)及《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 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 神,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 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搞好我省专项整顿工作。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 。统一着装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改变或扩大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的人员( 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 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办发〔2003〕104号及财行〔2004〕15号文件 要求,对照国办发〔1986〕29号文件和1992年《国务院统一着装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着 装问题的通知》规定,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四、实施步骤

   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4月底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 办发〔2003〕104号和财行〔2004〕1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 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

   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违规着装问题进 行自查自纠,提出纠正期限。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一)擅自越权批准着装的,要无条件“脱装”;

   (二)超范围配发着装的,要收回着装;

   (三)超标准配发着装的,超出标准的着装费由着装人自己负担;

   (四)降低或取消自费比例着装的,应由着装人补足差额部分。对应由着装人自己负担或应 补足差额款项,要在2004年6月底前由着装单位负责缴入同级国库。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单位和部门集中交 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 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

   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7月底以前):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 查组,进行检查和抽查。各设区市、各着装单位也要对所辖地区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 点检查。

   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上述三个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向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 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一表”并附软盘(附件2)。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纠风办将全省 整顿统一整顿着装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五、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规范执法,树 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之际,各设区市、省上各部门要针对目前存在 的统一着装“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必要性 和紧迫性,切实搞好全省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省整顿工作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纠风办负责,成立整顿统 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 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 及受理举报电话,于2004年4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纠风办。

   (三)要做好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领导、协调好整顿统一着装 工作,财政、监察、纠风部门要抓紧做好对各清理部门和行业的摸底、监督检查工作。新闻 部门要加强配合,向社会公布省上及各设区市监督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 监督并举报乱着装的部门和单位。

   (四)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各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监察 部、国务院纠风办有关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 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2004年7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 部门、行业,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继 续违规批准着装的部门、行业,财政部门要对这些部门、行业扣减预算。同时,监察机关根 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挪用、浪费国家资金的处罚条款,追 究着装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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