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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4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火化率低、大操大办丧事之风屡禁不止、乱埋乱葬现象十分严重等诸多问题。2003年,我省火化率仅为8%,与全国平均火化率50.6%相比,差距很大。因此,进一步加大我省殡葬改革的力度,全面推进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快我省殡葬改革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保护土地资源,革除丧葬陋俗,倡导科学文明办丧事的新风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大力提高火化率,到2010年,火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强殡葬改革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及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丧俗改革。

(二)具体任务

1.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能覆盖全省的火化设施,火化率达60%。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西双版纳州必须于2006年前建成能覆盖本辖区的火葬设施,其中,昆明市的火化率不低于90%,其余州、市的火化率不低于60%;保山市、丽江市、昭通市、文山州、德宏州、思茅地区、临沧地区必须于2008年前建成能覆盖本辖区的火葬设施,火化率不低于60%。怒江州、迪庆州必须于2010年前建成能覆盖本辖区的火葬设施,火化率不低于50%。

2.积极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未建经营性公墓的县,要尽快新建;已建经营性公墓的县,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全省公益性公墓普及率达到50%。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新的骨灰处理方式。发展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服务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殡仪馆为中心、殡葬服务单位协调运转的殡葬服务体系,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殡仪馆建设。按照“环境园林化、设备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搞好殡仪馆的新建和改造工作,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配套、整体景观和谐,符合现代殡仪服务流程。对殡仪馆的新建和改造,由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研究提出规划和建设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三、推进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有利于破除封建迷信,有利于克服乱埋乱葬陋习,节约土地,保护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将推进殡葬改革列入社会发展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从省到乡层层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殡葬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法规体系,强化殡葬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坚决制止丧葬活动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行为,刹住乱埋乱葬之风。凡火葬区死亡的公民,必须火化(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严禁将骨灰二次土葬;暂允许土葬的地区公民死亡后,必须将遗体埋入公墓,或深埋不留坟头;严禁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凡已修建的,必须于2004年6月31日前拆除平毁;要严厉打击和制止违规出售土地作为乱埋乱葬用地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建墓队、抬埋组织;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严禁利用墓穴及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加强丧葬用品管理,净化殡葬市场。

(三)加强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完善殡葬管理服务机制。要认真抓好殡葬服务单位行风建设,加强殡葬干部职工队伍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殡葬法律法规教育,搞好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培养一支技术精、业务强、作风正、具有敬业精神和开拓精神的殡葬管理服务队伍。

(四)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要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依托社区、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宣传我省少数民族中先进的丧葬习俗和殡葬改革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搞好综合治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搞好殡葬服务网络建设;要积极做好丧俗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节俭的新型丧葬方式;切实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收缴、销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没收其违法所得。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暴力阻挠殡葬工作开展的行为。国土资源及林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的管理,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对丧葬滥占土地、林地、私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要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规范公墓用地的审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列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把殡葬事业单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

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于2004年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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