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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云民福〔2004〕11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残疾人联合会,各铁路分局: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不断增多,有的在道路上向过往车辆行乞,有的向过往行人强讨强要,给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救助管理法规,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救助的关系,处理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善待弱势群体的关系,不断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正常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好我省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新的救助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政府社会行政管理和社会救助职能的重大制度性调整和变革。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目前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建)、卫生、残联等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正常进行的高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大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中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了解救助管理工作,更多地理解、关心、支持、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来。

(二)认真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之、引导、护送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在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或城市交通要道设置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的引导救助标志牌。在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要组织流动救助服务车,在市区内定时定点流动服务;无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也应安排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深入至流浪乞讨人员中去,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引导其接受救助。民政部门统一制作“救助人员指引卡”,提供公安、城管(建)、街道办事处等。公安、城管(建)及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人员指引卡,告之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各救助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不断改善救助人员的生活条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主动做好联系告之、引导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作好劝阻、教育工作。对其中有强讨强要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及时向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如有无理取闹,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残联部门,残联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做好特殊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各职能部门要及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精神病人如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往政府指定医院,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救治工作,待救治人员病情稳定后,由卫生部门通知救助站前往甄别,如符合救助条件,由救助站予以救助;如不符合救助条件,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二)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外籍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规定限制乞讨区域

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在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由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宣布对流浪乞讨行为在区域上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城市主要街道、车站、繁华地段、著名风景旅游区、机关、学校、涉外机构周围应列为禁止乞讨区。公安、城管(建)部门要加强在禁乞区域的管理巡视,对不按规定区域乞讨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纠正措施。民政部门要安排流动救助车到限制和禁乞区域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实施救助。

四、坚决依法查处强讨强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

(一)对在城市铁路、轮船、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卖艺、跪卧、表演残忍节目等方式乞讨、影响交通秩序的,由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予以劝阻、制止。

(二)对于强讨恶要、追逐纠缠行人等影响城市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城管(建)等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公安、城管(建)部门负责将此类人员护送到救助站,由救助站实施集中教育,待查明身份后,由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集中护送回原籍。

(三)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集中救助工作

在重大节日、活动以及气候恶劣的特定时期,经公安、城管(建)部门提出,市、县(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开展全市或区域性的集中救助教育工作,待查明身份后集中护送回原籍。公安、民政、城管(建)、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集中救助工作。

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昆明铁路局
二ΟΟ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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