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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现将《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省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级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燉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1.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3.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4.农业部最终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短时期内发生疫点多或发病禽群数量特别大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省级指挥部难以控制和扑灭的。
  2.二级疫情:有两个以上省辖市同时发生疫情;在30日内发生10个疫点以上的;或5个以上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二级疫情以下所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指挥系统
  成立省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畜牧局、卫生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河南总队、省纠风办、郑州铁路局、省监狱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办公室的职责: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拔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由省辖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二级疫情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一级疫情报国家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省指挥部应组织全省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燉只,成年鸡12-20元燉只;雏鸭3-4元燉只,成年鸭18-20元燉只,雏鹅4-6元燉只,成年鹅25-30元燉只;种雏禽10-15元燉只,成年种禽18-35元燉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79号)精神,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疫苗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各级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科研教学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3.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
  办法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封锁
  6.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7.消毒
  8.扑杀补助评估
  附件1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种类、数量)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生物制品厂签定合同,交纳预定金代储,确保发生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
  高致病性禽流感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省级储备氢氧化钠不少于50吨,市级不少于5吨,县级不少于1吨。其它消毒剂储备省级不少于30吨,市级不少于3吨,县级不少于1吨。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10毫升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省级不少于1000个,市级不少于500个,县级不少于200个。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局负责管理,由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得挪用。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按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
  附件3
  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
  报 告 办 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日报、快报、旬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其中日报为每日下午3时前报送,月报为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疫情,年报为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具体报表式样和报送方式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专家现场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5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对所有的禽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3.受威胁区(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临时消毒设施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1.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2.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它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五、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4人,其中1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1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2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进截断,停止使用。
  动物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六、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
  七、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按规定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
  封锁令。
  附件6
  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附件7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3.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1.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2.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薰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3.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8
  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禽类、销毁的禽类产品和其他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对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不予补贴等。
  六、登记:户主或场名、地址、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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