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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儿童免疫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近日,接到有关市来文,要求调整儿童计划免疫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收费管理办法》(原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苏委农[1994]17号、苏财综[94]109号、苏价费[1994]170号、苏卫办[94]4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调整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问题。鉴于我省已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儿童计划免疫范围等新情况,同意仍由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办法》规定范围内,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市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法,适当调整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标准(保偿费的构成中可以增加接种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口杯等耗材费用和计划免疫接种证(册)成本费用),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由于目前我省儿童计划免疫程序内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卡介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体疫苗等7种疫苗)均由财政拨款购置,因此,保偿费构成中不得列入上述疫苗成本,也不得向被接种方单独收取疫苗费。
二、关于儿童计划免疫IC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未经省政府审批和规范之前,不得收取儿童计划免疫IC卡费。
三、关于儿童免疫接种收费问题。鉴于《办法》规定的保偿费构成,包含了扣除人员工资后的防保(接种)人员劳务费等因素。因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儿童计划免疫程序规定的接种时,不再收取接种费;对未参加计划免疫保偿者可以向被接种方收取接种费,有关收费标准具体委托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计划外免疫接种收费问题。计划外免疫接种是指法定接种机构(以下简称“接种机构”)接受个人要求开展的计划免疫程序规定之外的免疫接种。接种机构开展计划外免疫接种,可以向被接种方收取接种费和疫苗费,有关收费标准具体委托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接种费可比照计划免疫保偿费的接种人员劳务费定额制定,疫苗费按《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批复自2004年5 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之有抵触的,相应废止。各有关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计划外免疫接种费和疫苗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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