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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厅发〔2004〕4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南昌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洪发[2003]22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制造业做大做强步伐,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加大对制造业投入,从2004年起设立南昌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制造业资金)。为规范制造业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制造业资金由南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对制造业资金使用项目的审定,同时在市经贸委设立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制造业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市经贸委负责发布项目导向目录,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参与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对资金使用和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制造业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市制造业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制造业企业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和改扩建)贷款的贴息。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市制造业资金支持的企业范围包括:项目投产后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南昌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制造业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及为其配套的专业化协作配套企业。

第六条 贴息对象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厂房、设备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不含土地)贷款。为承接产业梯度的转移,吸引南昌地区以外企业参与我市制造业投资,对以生产设备作为投资进入南昌市的制造业企业,可按其投入设备净值的50%视同贷款额给予贴息。

第七条 新建和改扩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需要在总贷款规模内分期贷款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确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并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间的实际贷款情况,跨年度分期拨付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贴息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市本级财政收入的项目,贴息资金全部由市财政安排;主体税种(增值税)由县区受益的,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区财政各负担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制造业资金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信息、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南昌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负责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年初制定项目导向目录,在南昌市政府政务网上公开发布,并编制成项目手册下发到各有关单位。项目目录主要包括重点支持的行业、项目内容等。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制造业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使用制造业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备案许可。

4、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贷款合同,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外来企业应提供设备净值有效凭证。

6、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项目投产后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南昌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县区(含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向受益县区经委和县区财政局申报,在县区财政承诺负担贴息资金50%的前提下,由县区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制造业资金申报实行全年受理,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1、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导向目录对制造业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支持项目意见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

2、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南昌市工业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的审批意见,下达支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支持项目计划,凭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凭证(或设备净值的有效凭证)拨付贴息资金。涉及市、县区共同承担贴息资金的,市承担部分通过县区财政局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拨付的制造业资金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中须支付的专家评审等管理费用,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制造业资金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制造业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并接受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市制造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制造业资金以及对制造业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2、取消三年内申请制造业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设立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经贸委、南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二○○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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