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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皖政〔200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 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 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省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 则。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 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 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 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 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 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 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 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国务院决定,对 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以切实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

二、国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 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 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 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 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 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 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 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 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 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中央财政加大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 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 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三、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中央、地方的负担比例全面推开。

(一)对超基数退税需我省负担的25%部分,本着分享与 分担对等原则,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市、县出口货物退税超 基数地方应负担25%部分,由出口货物的市、县承担。省直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25%部分,属省内产 品出口的,由供货市、县承担;属购进省外产品出口的,按 照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由省外经贸厅包干使用,具体办法 由省财政厅与省外经贸厅商定。考虑到各市、县财政的承受 能力,为更好地衔接与过渡,2004年省直外贸企业省内和省 外产品出口按照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由省外经贸厅包干使 用,2005年起按上述分担办法执行。

(二)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 外贸出口向代理制发展,降低收购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 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省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 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 整体效益。

四、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 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 想,提高认识。财政、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 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 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 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 调查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 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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