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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所拟的《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
(合肥市民政局 二○○四年二月)
  为推进全市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实现共居一地、共建一方、优化资源、共享成果的社区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3〕22号,现就我市实行社区资源共享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资源是指本社区范围内可用来提供服务的资源,主要包括:
  (一)教室、托幼园、礼堂、会议室、图书馆、阅览室、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教育文化体育设施;
  (二)食堂、浴池、医务室、保健所等生活卫生服务设施;
  (三)其他一切可供社区需求的资源国家规定禁止对外开放的资源除外。
  二、实行社区资源共享应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共驻共建社区和公益性原则,实行无偿、低偿服务。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就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定协议。签定协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重大问题应当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协议签定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社区服务证书》和社区服务标志。社区服务单位如不履行协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解除协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回社区服务标志。
  四、社区服务单位应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向社区服务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并为其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帮助。社区服务单位应当悬挂统一的社区服务标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保证设施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五、社区服务单位向社区开放服务资源,与区、街、居自办的社区服务实体一样,享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皖政〔2001〕34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资源共享意识,积极鼓励、指导、协调所属单位利用内部资源向社区开放,实行资源共享。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开展资源共享活动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评比,各县、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鼓励、支持、规范单位利用内部资源为社区居民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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