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规范公房进退户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沪价商[2004]0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为公房承租人办理分户或更名、公房交换进退户等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为公房承租人办理分户或更名手续的,可按规定向公房承租人收取手续费30元。

二、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为不可售公房承租人办理公房交换进退户手续的,可按规定向原公房承租人、现公房承租人收取手续费各50元。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或进退户等手续时,均不得收取手续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四、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在办理公房进退户收取手续费时,应按《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五、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