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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增加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二、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应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

  (三)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四)集体土地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的,在评估确认地价中扣除征地各项费用(不含新菜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后,余额低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余额高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按余额收取。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律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确认地价与原用途剩余年期评估确认地价差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的土地储备库。破产企业原址用地收回后出让的,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企业因实施 "退城进郊"计划搬迁后腾出的原址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收益可以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三)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工业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工业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将房地产出租或改变用途,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或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或出让金。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住宅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部分以有偿方式供地。

  (七)严格教育等行业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使用的管理,防止多批多占和超定额供地。已批准新校址建设的,原校址用地收回;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专家楼、经营性招待所、饭店、代建委托经营商店、储蓄所等有偿服务设施用地,各种经营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经营性公墓以及除公益性用途以外的公路服务区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用地管理
  (一)人防工程项目用地:经城市规划部门和人防管理部门确定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单建式和结建式),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非人防工程项目用地:用于公共性地下通道等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独立式开发项目用地,一律在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建筑物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用地,按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用地面积实行单独核算,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核算用地面积。一层建筑以建筑物建筑面积核算;多层建筑,第二层面积以第一层面积50%核算,依次递减,累计计算。

  (四)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属于商业经营及出售产权的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核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租金标准的30%收取土地年租金;其它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核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租金标准的15%收取土地年租金。

  六、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可采取租赁、出让或保留划拨三年方式处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需先行进行评估确认。国有企业资产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集体企业资产必须由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含职工安置费用),可用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价款抵补,抵补后剩余部分土地收益全额收缴。

  七、加强农业三项用地管理
  畜禽饲养、设施农业和养殖水面用地(简称农业三项用地)占地范围,仅限在城市用地规模区外的未利用土地或一般耕地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其中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本轮土地承包期。项目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5%。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定期报同级人民政府。
特此通知。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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