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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04〕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收入体制的决定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城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完善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对市内五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体制,实行属地征管,按税种比例分成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市和区级财政收入,是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城区内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客观上造成了各区不同程度的重区属、轻区域,重所有、轻所在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区域内经济的协调发展,也不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这种收入划分办法亟待改革和完善。为此,市政府综合考虑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决定改革现行的税收划分办法,实行市级与区级按税种比例分成。

二、改革城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城区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区收入分配机制,实行较为彻底的城区分税制体制。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市与各区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强化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在保证各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增强市级调控能力,促进市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确定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发挥财政体制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强化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促进市、区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市与区分税制改革与中央、省保持一致,以便相互衔接和实际操作。按税种划分市、区收入范围,实行属地征管、按级次入库、市与区比例分成的办法。

(三)保各区既得利益,增强市级调控能力。以2002年为基期核定收入基数,市不挤不让,保证各区既得利益。以后市级集中的收入增量,主要用于对城区的转移支付。

(四)坚持简便、规范、统一的原则。这次改革只考虑市与区收入范围的划分及相关问题,不考虑支出范围的调整。市对各区实行统一政策,保证体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视情况在体制外解决。

三、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省分税制改革后规定的市以下地方收入范围,将市区收入划分为市区级专享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

(一)市区专享收入的划分。将契税、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划为市级专享收入,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契税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继续为区级专享收入;将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划为区级专享收入。

(二)市区分成收入的划分及分成比例的确定。将增值税(15%)、营业税(9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30%)、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为市区分成收入,实行“基数加增长,总额比例分成”的办法。基数内市区总额分成比例,按该区范围内2002年市级和区级税收各自所占比例确定。2003年收入基数,以2002年各区决算和市级下划税收为基础,过度增长10%确定,2004年及以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级分成比例比基数内提高3个百分点。

对于省内跨市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中央、省分享的收入外,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市的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区级不再分成。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的划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具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市区按2002年两项收入各自所占比例分享,基本维持原来分配格局。

(四)其它收入划分范围不变。国有资产收益、企业亏损补贴、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它收入等仍按现行体制的规定,分别为市级和区级收入,划分范围不变。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关于城区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按照城区行政区划和属地征管的原则逐步理顺征管体制。在未理顺之前,要继续加强城区各项税收的征管,严格按体制规定的市区收入范围征收入库。但考虑桥东区发展空间较小的实际,将中润制药和华荣制药两个公司的税收划归桥东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纳入桥东区收入规模,由市级与桥东区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的征管。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市临时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流转税及相关附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入库;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入库;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由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入库。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按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各级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禁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四)其它事项。一是取消体制之外集中五区城建资金(每区每年300万元)的政策,市财政不再集中。二是原体制中的各项结算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市财政原来集中的城区营业税改按2002年上解数定额上解。三是体制改革后,市对各区不再考核收入规模,只考核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四是体制基数和相关预算管理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执行中如遇中央、省调整财税体制,市对区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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