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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发[2004]8号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2004年4月26日)


为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解决制约我市发展的环境问题,营造“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环境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1、统一认识。在当前新一轮区域竞争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环境是竞争力、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品牌的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2、突出重点。破除一切束缚和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以加快发展为核心,以创新体制、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为主要措施,努力建设学习、实干、服务、法治、廉洁“五型”政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注重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投资者和经营者方便不方便、人与自然和谐不和谐做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志,按照每年都有新举措、每年都有新突破、每年都有新成效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把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潜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优化政策环境
4、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禁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审批、严禁在合法审批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和程序。对省政府下放到县(市)、区的审批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批层级的外,其它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或直接报省审批,并将市审核改变为市备案。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5、保障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任何部门不得干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落实。
6、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规定,鼓励、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的一切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税收、投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工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落实。
7、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省局委托审批的以外,均下放给县(市)、区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在15日内予以批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在10日内予以批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须在7日内予以批复。项目建成后,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说明申报登记表》应即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7日内予以批复;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受理建成区内《工程排污申报表》,应即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3日内做出批复。地震、文物、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分别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落实。
8、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尊重用地单位的意见,对国有土地可实行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偿使用的年限,可由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协商议定。土地登记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在10日内办结。土地出让、划拨、转征、出租等手续,在资料齐全、合法的前提下,10日内办结。项目用地手续中属于预审的,15日内完成组卷并上报;属于“窗口”送交的立项联审的,7日内完成组卷并上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落实。
9、改革补充耕地收费方式。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依法自行开垦再造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不具备自行开垦再造耕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10、解决征地难、进点难问题。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研究制定我市《城市拆迁房屋估价实施办法》,确保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落实。
11、放宽对民营经济注册资本的限制和管理。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前期注入不得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须按申请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对私营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降低到3个,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总额降低到3000万元。对税额较小、距离纳税地点较远的个体“双定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纳税即视为申报,申报时不必填写纳税申报表。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落实。
12、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企业名称冠“石家庄”的,民营科技企业或科技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个体研究所为1万元;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初创民营科技企业,出资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10万元,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须按申请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所占企业注册资金的份额由双方约定。个体研究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可以设在居所地。由市科技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13、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或骨干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一般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数量降为3个,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总额降为5000万元;科技、文化、旅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降为3个,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总额降为2000万元。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原有的各类专项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申请公司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工商局落实。
14、放宽对企业登记专项审批的限制。严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对企业登记设立前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可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筹建事宜。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由工商部门负责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年检予以审核把关。由市工商局落实。
15、杜绝国有资本管理的暗箱操作。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罚没物及公物拍卖,一律实行社会公示,并依法公开进行。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落实。
16、开放建筑市场。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来我市开拓市场的,可直接开展业务,免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与本地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予以干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落实。
17、清理、压缩收费项目。取消一切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已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大幅削减。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对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新增的除外)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实行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核定市级收费项目,并通过媒体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要随时公布。凡未经公布的,企业有权拒缴。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落实。
18、完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凡到我市进行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有经营场所、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权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均可凭相关证明、证件申请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我市;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允许其户口落入市内。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可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外省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在我市申请赴港澳旅游、探亲通行证,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后予以办理。由市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落实。
三、优化政务环境
19、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各级各部门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依据、办结时限、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图、监督投诉方式等制度性信息,并公开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资源性信息。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社会共享。建立和完善市民查阅政府文件、旁听政府会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要文件解读等制度,积极推进政府工作透明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信息产业局等部门落实。
20、实行“窗口一站式”、“三段联审”制和限时办理制。凡具有2项以上(含本数)审批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一律实行“窗口一站式”审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审,规划联审和建设联审。凡法律或上级规定了审批时限的,一律不得延长;凡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一般应在3日内办结,重大审批事项最长不得超过10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落实。
21、简化各类经营主体的年检事项和报表。取消一切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年检(含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下同)事项。对有依据的年检事项进行归并,制定统一的年检报表。经营者每年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一个部门,上报一次报表、缴纳一次费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上年检的步伐。企业年检时不得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在年检中搭车培训。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和设立不足半年的经营主体予以免审,直接通过年检。经营主体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新增报表的,须经市统计部门批准并统一编号。对未经批准并编号的,可以拒绝。除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法定的常规性检查外,其他各类检查(执法部门涉案查处行为除外)必须事前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并持统一核发的检查许可证方能进行。由市国资委牵头,有关部门落实。
22、放宽对办理证照、年检项目的限制。取消各类非法定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事项,大力扶持企业登记代理、广告审查、广告专业技术、经纪人、商标代理人等各类中介服务人员从业。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得作为企业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由有关协会、中介组织确定,不得作为办理证明和年检的前提条件。由市国资委、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落实。
23、改进税务服务和管理。逐步完善电子税务工程,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发票审核。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纳税人实行四级信誉等级评定,对纳税人分级管理,定期公布企业纳税信誉情况。除专案检查外,对A类纳税人两年内免除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
四、优化市场环境
24、打破市场分割、区域封锁。废止一切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本地商品或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规定。开展对垄断行业、专卖行为专项集中整治。在市场准入、进出口、政府采购、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优秀人才表彰等各方面,取消一切区域性政策歧视,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由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25、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劳动力和人才支撑。加强与院校的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建立企业人才需求档案库,及时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和素质的培训,做好城乡劳动力资源储备和供给。进一步办好基础性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急需专门人才市场,制定各行业、专业人才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人才合理流动。加快人才绿色通道的建设,尽快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特殊优惠政策,特别要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医药制造业、纺织业等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人才需求。为企业人才资源开发服务,帮助企业成为人才开发的主体。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
26、建立多元化、高效率的金融体系和融资渠道。采取措施吸引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石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和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同境内外机构开展合资合作。各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用资金支农的渠道,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培育和挖掘上市资源,引导企业探索适合自己的上市渠道,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吸收合并、借壳上市、资产重组、配股增发等手段,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行融资。督导上市公司进一步转换机制,力争全面达到配股条件,通过二级市场配股再融资。由市金融办、国资委落实。
27、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尽快形成覆盖全市的担保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风险补偿的资助等。由市金融办、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落实。
2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遏制假冒、盗版等侵权现象,推动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由市科技局、工商局落实。
29、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落实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定,完善市场秩序责任追究制。强化商品质量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和行为,探索建立市场预警机制。以整顿集贸市场、建筑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等为重点,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及市场垄断等不法行为。由市工商局、商务局、文化局、建设局落实。
30、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整合其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掌握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公布经营主体的信誉情况。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记录共享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网站。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由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落实。
五、优化法治环境
31、完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按照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型产业、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做好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坚决废止不合时宜、有碍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端正立法指导思想、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从立法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落实。
3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界定每一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和教育,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随意性,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允许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纪。由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落实。
3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违法的文件要公开予以召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严格依法监督各类行政执法纠纷。严格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循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公正执法。由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落实。
34、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政府决策的智力支持作用。将专家咨询、论证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召开论证会议或项目立法、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其它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专家咨询论证与领导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落实。
35、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各类案件,保护各种经济成分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涉及招商引资和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必须依法限期办结,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因法规、政府规章修改、政策措施变化等给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由市法制办牵头,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落实。
36、加快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积极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大力扶持、指导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通过发放法律宣传材料、普法教育、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逐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企业生产者、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由市司法局牵头落实。
37、增强公正执法意识。强化权限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杜绝发生耍特权、搞创收、滥罚款,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随意停业整顿、吊扣证照,以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经济和刑事犯罪活动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检查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时,原则上就地调查询问,不得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驻地,不得涉及无关的消费者,不得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由市政法委、公安局落实。
六、优化人文环境
38、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的宣传教育,通过大讨论、树典型、找差距等活动,使全市人民牢固树立“人人是省会形象、人人是发展环境”的理念。通过新闻媒体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好典型和区域资源优势。积极推介我市特色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和名牌产品,努力提升石家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石家庄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省会文明办、市外宣局落实。
39、进一步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提高市民素质为根本,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继续抓好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树立起诚信文明的城市形象。由省会文明办落实。
40、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公务员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意识;严格公务员行为规范,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加强公务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由市人事局落实。
七、加强对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41、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是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外来投资者、企业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各执法执纪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纳入督查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突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由市委组织部、考核办、市直机关工委落实。
42、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凡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监督,在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对有损我市发展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公开曝光。由市监察局落实。
43、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制定落实本规定的纪律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直有关部门依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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